為了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鼓勵和支持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長期穩定的勞動關係,促進勞動者穩定就業,天津市勞動部門近日出臺《天津市用人單位與大齡職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社會保險補貼辦法》。該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13年7月1日廢止。本辦法適用於在《勞動合同法》頒布後,依法與大齡職工(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及以上的職工)簽訂或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各類用人單位。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申請大齡職工穩定勞動關係的社會保險補貼,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的;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兩年的;與大齡職工簽訂或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滿一年的;在連續兩個年度內,用人單位年裁減人員20人以下且不足職工總數10%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實際核定的繳費基數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按照當年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大齡職工養老、醫療、失業保險單位繳費部分計算補貼額,即養老保險補貼最低繳費基數的20%;失業保險補貼最低繳費基數的2%;醫療保險補貼最低繳費基數的6.3%。用人單位與大齡職工履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滿一年後,給予十二個月的社會保險補貼。
正在享受或已經享受各類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的用人單位,不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社會保險補貼。《勞動合同法》頒布前已與原工作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人員,不在本辦法實施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