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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7月04日   來源:證監會網站

    中國證監會發佈《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

    日前,中國證監會發佈了《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對證券公司、投資諮詢機構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財務顧問機構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實行資格許可管理,同時規定了財務顧問主辦人的相關資格條件。該《辦法》的出臺,標誌著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將正式步入規範管理的軌道,有利於充分發揮財務顧問在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活動中的積極作用,有利於促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是完善我國證券市場基礎性制度建設的又一重大舉措。

    據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建立以市場主體約束為主導的市場化監管機制、減少行政審批是證監會推進證券市場發展的大方向。為此,《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明確設立了財務顧問制度,將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從證監會直接監管下的全面要約收購,轉變為財務顧問把關下的部分要約收購;將完全依靠中國證監會的事前監管,轉變為實施財務顧問制度下的中國證監會適當事前監管與重點強化事後監管相結合。而在此制度下,財務顧問機構能否切實履行其職責,能否真正督促並購重組活動的相關當事人自我約束、自覺規範運作、維護市場秩序和公信力,是有效發揮市場機製作用的前提和基礎。但從財務顧問機構執業現狀看,財務顧問機構在專業水平、職業操守和風險控制等方面還遠遠不能達到市場要求。因此,為規範好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執業行為、促進其充分發揮並購重組“第一看門人”的積極作用,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證監會制定了該《辦法》。

    2007年12月27日,證監會曾就《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對此,社會各界尤其是證券公司、投資諮詢機構以及相關個人紛紛建言獻策。證監會一方面安排專人收集、分類和匯總反饋意見,另一方面組織相關上市公司和仲介機構專門召開座談會,當面交流、聽取意見,並根據所收集意見,通過多番研究、討論、總結和修改,最終形成了《辦法》的正式發佈文件。

    《辦法》正式公佈的同時,相關的配套工作也在緊鑼密鼓地進行著。首先需要落實的就是財務顧問主辦人勝任能力考試問題,為此,證監會不久之後將頒布《考試大綱》,並於《考試大綱》頒布後三個月內,組織首次財務顧問主辦人勝任能力考試。據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考試大綱》已初步編寫完畢,內容涉及法律、財會、稅收、審計、評估、公司金融等多個領域,為了明確考試方向,使廣大考生能夠更好地集中精力復習,《考試大綱》還附帶了一些參考書目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目錄。此外,根據《辦法》的相關規定,需要建立監管信息系統,對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進行持續動態監管,目前,監管信息系統建設工作正穩妥、有序地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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