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08年第5號
《公路、水路交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已于2008年6月25日經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李盛霖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公路、水路交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公路、水路交通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結合交通運輸行業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路、水路交通能源利用及節約能源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是指加強公路、水路交通用能管理,採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在公路、水路交通使用能源的各個環節,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公路、水路交通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交通運輸行業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
第二章 加強節能管理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公路、水路交通節能管理體制,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部署、協調、監督、檢查、推動節能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實施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戰略,指導、促進各種交通運輸方式協調發展和有效銜接,引導優化交通運輸結構,建設節能型綜合交通運輸體系。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交通運輸行業節能的宣傳教育,增強交通運輸行業節能意識。
第八條 交通運輸部將公路、水路節能納入交通發展規劃,並根據交通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公路、水路交通節能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在前款規定的公路、水路交通節能規劃的範圍內,制定本行政區域交通運輸行業節能規劃。
第九條 交通運輸部建立公路、水路交通能源消耗報告、統計、分析制度,配合國務院統計部門加強對統計指標體系的科學研究,改進和規範能源消耗統計方法,做好公路、水路交通能源利用狀況的統計和發佈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公路、水路交通能源消耗報告、統計、分析制度。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交通運輸營運車船燃料消耗量限值國家標準,組織建立交通運輸營運車船燃料消耗檢測體系並加強對檢測的監督管理,確保交通運輸營運車船符合燃料消耗量限值國家標準。
前款規定的交通運輸營運車船燃料消耗量限值國家標準,由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在該標準出臺前,交通運輸部先行制定並實施交通運輸營運車船燃料消耗量限值的行業標準。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部制定、修訂裝機功率超過300千瓦的港口機械等交通用能設備的單位産品能耗限值標準,並由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推廣。
第十二條 交通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嚴格執行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確保項目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具體評估辦法按照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支持開發先進節能技術,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公路、水路交通開發先進節能技術的重點和方向,建立和完善交通節能技術服務體系。
交通運輸部適時公佈“營運車船節能産品(技術)目錄”,引導使用先進的節能産品、技術,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
交通運輸部和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交通運輸行業重大節能科研項目、節能示範項目、重點節能工程。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公路、水路交通節能檢測機構建立節能監測體系,通過節能檢測機構提供的節能檢測結果,獲取節能監測數據。
節能檢測機構應當及時提供公路、水路交通節能檢測結果,並對所提供的數據負責。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將節能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用於支持節能監督管理體系建設、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技術和産品的示範與推廣、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節能宣傳培訓、信息服務和表彰獎勵等工作。
交通運輸行業建立節能激勵機制,逐步形成以國家和地方資金為引導、企業資金為主體的交通節能投入機制,設立各個層次的節能專項資金,用於鼓勵、支持節能産品和技術的開發、推廣和應用。
第十六條 節能技術服務機構、行業學會、協會等仲介組織可以在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節能知識宣傳和節能技術培訓,提供節能信息、節能示範和其他節能服務。
第三章 交通用能單位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十七條 交通用能單位應當加強節能管理,制定並實施節能計劃和節能技術措施,建立和完善節能管理制度,根據生産過程中運量、運力、施工作業等多種因素變化情況及時調整生産計劃,提高交通用能設備的使用效率。
第十八條 交通用能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職工的節能教育,促進本單位職工樹立節能意識,並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績效考核的內容之一。
交通用能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專項節能獎勵機制,對節能工作取得成績的集體、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九條 交通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量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加強能源計量管理,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和校準的能源計量器具,對各類能源的消耗實行分類計量。
第二十條 交通用能單位應當建立能源消耗統計制度,建立健全能源計量原始記錄和統計臺帳,確保能源消耗統計數據真實、完整,並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有關統計數據和資料。
第二十一條 交通用能單位應當制定並執行本單位産品能耗定額標準,並定期對用能設備進行技術評定,對技術落後的老舊及高耗能設備,提出報廢、更新、改造計劃。
第二十二條 交通用能單位應當編制有利於節能的生産操作規程,並開展節能教育和節能培訓;經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優先在能源管理崗位或者有關高耗能設備操作崗位上工作。
第二十三條 禁止購置、使用國家公佈淘汰的用能産品和設備,不得將淘汰的用能産品、設備轉讓或者租借給他人使用。
第二十四條 交通用能單位不得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
第二十五條 交通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定期向交通運輸部、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
交通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能源購入和消耗量;
(二)節能量;
(三)單位産品能耗或者産值能耗;
(四)用能效率和節能效益分析;
(五)節能措施;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本條第一款所稱交通重點用能單位是指公路、水路交通年能耗超過5000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
第二十六條 交通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在具有節能專業知識、實際經驗以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中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
能源管理負責人負責組織對本單位用能狀況進行分析、評價,提出並組織實施本單位節能工作的改進措施等。
鼓勵交通重點用能單位以外的其他交通用能單位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加強本單位能源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交通用能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在科研、設計、生産中違反有關強制性節能標準規定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職權範圍內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通報批評或者給予責任者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交通用能單位有漏報、遲報、虛報、拒報或者其他不按照規定報送能源統計數據的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的,將淘汰的用能設備轉讓他人使用的,或者有其他節能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節能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情況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16日原交通部發佈的《交通行業實施節約能源法細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