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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國家級核查總體方案公佈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7月23日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國家級核查總體方案   

  摸清土地資源家底,掌握真實的土地利用狀況,獲取準確的土地基礎數據,是開展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以下簡稱“二次調查”)工作的主要目的。成果核查作為二次調查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全國土地調查成果真實、準確的重要手段,是保證調查成果質量的有效措施,是做好二次調查工作的關鍵。

  為確保二次調查成果國家級核查任務的順利開展,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的通知》(國發〔2006〕38號)的要求,依據《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國土調查辦發〔2007〕3號)和《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實施方案》(國土調查辦發〔2007〕7號),特製定本方案。

  一、核查任務

  (一)農村土地調查成果核查。

  1.開展農村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成果核查。

  (1)開展全國各縣級調查單位全轄區100%的內業土地利用現狀地類一致性核查,對比檢查數據庫中土地利用現狀分類與遙感正射影像的地類一致性。

  (2)結合內業核查成果,重點對東部沿海地區及五十萬以上人口城市等地區,開展耕地、建設用地等重點地類的外業核查,實地對照檢查土地利用數據與實地的一致性。

  (3)重新匯總土地利用數據庫中面積數據,檢查匯總數據與上報數據的一致性。

  2.開展農村土地權屬調查成果核查。

  檢查數據庫匯總的土地權屬面積與上報統計資料的一致性。抽取一定比例的權屬界線,開展外業實地抽查,檢查其權屬狀況與實地的一致性。

  (二)城鎮土地調查成果核查。

  結合農村土地調查成果數據,對各地匯總的城鎮土地利用分類數據進行邏輯性檢查,原則上不對具體宗地開展核查。

  (三)基本農田核查。

  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基本農田劃定和調整等資料,檢查分析各地基本農田上報數據、位置的可靠性,通過空間疊加統計的方法,檢查各地基本農田面積匯總數據與上報的基本農田地塊中各地類面積的一致性,落實基本農田數量和位置相關情況。

  (四)土地調查數據庫檢查。

  依據成果匯交有關要求,對土地調查數據庫進行全面檢查,重點檢查數據庫中元數據、成果匯交格式、數據庫圖層、命名、數學基礎、數據精度、拓撲關係及各圖層間邏輯關係等。

  二、技術路線與技術方法

  (一)技術路線。

  圍繞成果核查的目標和任務,按照《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成果檢查驗收辦法》和《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國家級核查技術規定》的要求,充分運用遙感(RS)、地理信息系統(GIS)以及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等技術手段,採用內業全面核查和外業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技術路線,檢查土地調查成果數據、圖件與實地一致性。

  (二)技術流程。

  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國家級核查技術流程見圖1。

  (三)技術方法。

  1.充分利用遙感(RS)技術,採用數據庫空間疊加套合檢驗法,開展內業地類一致性核查。

  利用客觀、高分辨率、現勢性強的遙感正射影像圖,在統一的地理坐標係下,與土地調查數據庫中的相關土地利用數據層疊加套合,目視判讀遙感影像,結合地類影像特徵檢索庫,100%的對比檢查影像判讀地類與調查數據庫中的地類一致性,將判讀認為不一致的地類圖斑、線狀地物等,按照規定進行標注,為外業調查進行實地核實提供依據。

圖1 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國家級核查技術流程

  2.充分利用地理信息系統(GIS)技術,檢查數據庫成果質量,確保匯總數據的準確性。

  依據土地利用數據庫標準,開發統一的數據庫成果質量檢查軟體,採用計算機輔助檢查方法,檢查數據庫的數學基礎、數據精度、拓撲結構、圖層的命名及屬性、圖幅接邊和匯交格式等是否正確,並對各層間的套合、邏輯一致性進行自動檢查。利用GIS軟體,按行政區域重新統計匯總出數據庫中各地類面積和不同權屬性質面積,檢查數據庫匯總數據與上報數據的一致性,檢查縣級(含縣級)以上各級行政區域的控制面積是否與下達的控制面積一致。

  3.充分利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技術,開展外業實地核查。

  根據內業檢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結合有關資料選擇抽查圖斑和地物,確定抽查路線,有針對地開展實地現場調查和地物測量。利用GPS全站儀等設備儀器和 GPS導航技術,引導抽查路線,並利用空間定位系統,將矢量柵格數據疊加顯示,實時跟蹤顯示當前所在地理位置,準確定位所抽查的圖斑。同時,詳細記錄外業工作軌跡,準確量測和記錄核查地物的實地面積及線狀地物寬度等,並拍攝實地地物照片,確保照片與疑問圖斑(線狀地物)一一對應,為開展復核工作和內業後處理提供有效的依據。

  三、核查主要成果

  (一)內業核查成果。

  1.矢量成果(疑問圖斑、線狀地物)。

  2.數據表格成果。

  包括地類一致性核查記錄表、基本農田面積匯總檢核表、土地利用分類面積匯總檢核表、不同權屬性質面積匯總檢核表等。

  3.內業核查報告。

  4.疑問圖斑分佈圖。

  (二)地方復核成果。

  1. 地類一致性核查記錄表。

  2. 地方復核情況報告。

  3. 地方復核照片。

  (三)外業實地核查成果。

  1.外業核查記錄表。

  2.外業核查報告。

  3.外業實地照片。

  (四)總體成果。

  1.核查總報告。

  2.核查確認意見。

  四、組織實施

  二次調查成果國家級核查工作由國務院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土地調查辦”)組織實施。各省級土地調查辦公室應參照國家級核查方案,開展省級對市(地)級和縣級調查成果的核查工作。

  (一)職責分工及要求。

  1.全國土地調查辦。

  (1)全國土地調查辦內設工作組,負責國家級成果核查的具體業務和日常工作。

  (2)全國土地調查辦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國家級核查任務的承擔單位,並對參加核查的人員進行技術培訓,規範核查程序,統一核查方法和要求等。

  (3)全國土地調查辦接收省級土地調查辦公室報送的成果資料。成果資料齊全後,全國土地調查辦出具資料提交回執單,並負責分發到國家級核查任務承擔單位,開展具體核查工作。

  (4)承擔核查任務的專業隊伍負責國家級核查的具體工作。核查專業隊伍組織人員,按時完成具體核查任務,並及時將核查結果報全國土地調查辦。原則上每個縣(區、市)核查時間不超過5個工作日。專業隊伍的核查工作接受全國土地調查辦的抽查和監理單位的監督檢查。

  (5)全國土地調查辦委託長期從事土地調查工作的技術單位,負責國家級核查工作的監理。監理單位對核查工作全程監理,對核查專業隊伍的核查成果負責評判。核查專業隊伍實行核查成果質量的末位淘汰制度。

  (6)針對內業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全國土地調查辦將核查意見書面反饋省級土地調查辦公室,督促地方開展復核工作。

  對地方上報的復核結果仍有疑意的,全國土地調查辦組織專業隊伍,開展外業調查,進行現場實地核實。

  (7)全國土地調查辦根據內、外業核查和地方復核成果,統計地方調查成果的正確率,認定縣級土地調查成果是否合格。對於認定不合格的調查成果,全國土地調查辦出具書面整改意見,同調查成果一併退回省級土地調查辦公室,並全國通報。

  核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為該省(區、市)的共性問題時,退回該省(區、市)所有縣級調查成果,要求省級土地調查辦公室組織開展檢查工作。

  2.地方各級土地調查辦公室。

  (1)省級土地調查辦公室應及時對縣級調查成果開展預檢和驗收工作,並於驗收後的10個工作日內,按照成果匯交的相關要求,將驗收合格的縣級調查成果報送全國土地調查辦。

  (2)提交國家級核查的調查成果應以縣(區、市)為單位,並保證成果資料內容齊全、裝幀規範、數據準確。

  (3)提交核查的成果資料不全或存在問題的,由省級土地調查辦公室負責組織縣級土地調查辦公室,于7個工作日內補齊或重新提交資料。

  (4)省級土地調查辦公室應于接到全國土地調查辦的復核書面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織地(市)級、縣級土地調查辦公室完成實地復核工作,並將復核結果及修改後的土地調查成果報送全國土地調查辦。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報送結果,視為認可內業核查結果,以此成果導入國家級數據庫。

  (5)地方各級土地調查辦公室應配合完成全國土地調查辦組織的外業實地核查工作,外業抽查報告需經抽查地的土地調查負責人簽字確認。

  (6)省級土地調查辦公室依據整改意見,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調查成果的全面修改,並重新申請核查。

  由於共性問題被退回全省(區、市)成果的,省級土地調查辦公室應及時組織市、縣級土地調查辦公室,開展深入自查工作,對發現問題進行徹底修改,並重新開展省級預檢和驗收工作,要求地方于退回調查成果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重新提交。

  (二)進度安排。

  按照“完成一個,驗收一個,核查一個”的原則,2008年開始啟動二次調查成果核查工作,2009年10月底前,完成所有縣級調查成果的核查工作,2010年上半年建立國家級土地調查數據庫。

  各地農村土地調查成果與城鎮土地調查成果應單獨上報。農村土地調查和基本農田調查完成並驗收合格後,即可上報核查。城鎮土地調查數據統計匯總工作完成後,再單獨上報核查。

  全國土地調查辦將根據各地報送情況,組織專門隊伍開展分階段核查工作。具體安排如下:

  1. 2008年上半年,完成核查系統及數據庫質量檢查軟體的開發,提供各地使用;組織核查技術培訓及檢查指導工作;東部地區提交縣級調查成果,開展縣級調查成果的內業核查。

  2. 2008年下半年,對東部通過省級驗收的縣級調查成果,在內業核查的基礎上,開展外業實地核查,總結內、外業核查中發現的問題,完成東部地區核查工作。

  3. 2009年對中、西部通過省級驗收的縣級調查成果開展內、外業核查工作。

  4. 2009年10月31日前,完成所有調查成果的國家級核查確認工作。

  5. 2010年6月,完成國家級土地調查數據庫的整合,建立土地調查數據庫及管理系統,實現全國土地調查信息共享。

  成果核查執行統一的核查規範和標準。全國土地調查辦統一制定成果檢查驗收和核查的有關規定,規範成果核查的程序和要求。省級土地調查辦公室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補充規定。

  全國土地調查辦將聯合有關部門對調查成果進行審查,並會同國家土地總督察辦公室、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對各地土地調查成果進行檢查。對發現擅自修改調查資料、數據的弄虛作假行為,將視情節輕重,依據《土地調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8號)的相關條款,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作業單位參與弄虛作假的,取消其土地調查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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