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天津市土地整理儲備管理辦法》開始施行。這是繼今年年初天津市政府出臺《市內六區土地平衡項目試點暫行辦法》後,又一部規範土地市場管理的制度性文件。
《辦法》實現了六個方面的創新:
一是增強了區縣土地整理儲備工作的自主權。規定城市發展控制區以外的土地整理儲備工作,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區縣自行確定整理儲備項目,有利於促進區縣招商引資和經濟發展。
二是建立了土地整理委託制度。規定市土地整理中心可以委託區縣整理單位或其他單位,市政府規定的特定區域範圍內的土地實施整理儲備,有利於增強全市土地整理儲備工作的活力。
三是規範了整理儲備主體身份。根據國家要求,明確了區縣土地整理儲備機構應隸屬於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四是明晰了整理儲備土地的權屬關係。規定整理完畢的土地,權屬可直接登記至土地整理儲備機構,保證了整理儲備機構權益,保障了國有資産安全完整。
五是增加了土地臨時利用的內容。規定政府儲備土地未供應前,整理儲備機構可採用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所得收益專項用於土地整理儲備,有利於部分緩解儲備土地資金佔用壓力。
六是建立了土地收益基金制度。規定市財政部門從繳入國庫的土地出讓金政府凈收益中劃出一定比例的資金,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專項用於土地整理儲備,有利於逐步改善整理儲備資金的結構,降低財務風險。
天津市國土房管局已制定一系列配套文件,並將於近期組織對全市土地整理儲備機構的集中業務培訓,確保《辦法》得到有效貫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