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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改革委新的“三定”方案已獲得國務院批准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8月21日   來源:發展改革委網站

    近日,國務院正式批准印發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根據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二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要求,新的 “三定”方案對我委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和具體審批事項,抓好宏觀調控提出了明確規定,要求我委要進一步轉變職能,集中精力抓好宏觀調控,搞好國民經濟綜合平衡,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加強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促進區域協調發展,並據此對一些具體職能進行了充實及調整。國家發展改革委將組織委內各單位認真學習落實好“三定”方案,提高對深入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認識,積極推進職能轉變,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進一步提高為地方、為企業、為社會服務的水平。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和具體審批事項。

    1、深化投資體制改革,進一步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更好地發揮地方政府和行業管理部門在投資管理方面的作用。

    及時修訂調減投資核準目錄,大幅度提高國家核準項目的規模(限額)標準,縮小投資審核範圍,下放投資審核權限,今後按此要求原則上每兩年修訂一次。

    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除少數需報國務院審批、核準或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核準外,區分不同情況由地方政府、行業管理部門審批、核準,或由企業自主決策。

    中央政府補助地方的點多、面廣、量大、單項資金少的項目,改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行業管理部門確定投資目標、原則和標準等並加強監督檢查,具體項目由地方政府負責安排。

    2、地方規劃和專項規劃、專項産業政策,除按規定需報國務院審批的外,由地方政府和行業管理部門在國家規劃和政策的指導下分別制定。

    3、將能源行業管理有關職責劃給國家能源局。具體包括:擬訂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提出相關體制改革建議;實施對石油、天然氣、煤炭、電力等能源的管理;管理國家石油儲備;提出發展新能源和能源行業節能的政策措施;開展能源國際合作。

    4、將工業行業管理和信息化有關職責劃給工業和信息化部。具體包括:研究提出工業發展戰略,擬訂工業行業規劃和産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工業行業技術法規和行業標準的擬訂;按國務院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工業、通信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産投資項目;高技術産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等的規劃、政策和標準的擬訂及組織實施;組織領導和協調振興裝備製造業,組織編制國家重大技術裝備規劃,協調相關政策;工業日常運行監測;工業、通信業的節能、資源綜合利用和清潔生産促進工作;對中小企業的指導和扶持;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稀土行業發展、鹽業行政管理、國家醫藥儲備管理的工作;管理國家煙草專賣局。

    5、修訂《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目錄》,進一步減少或下放中央政府定價權。

    6、取消已由國務院公佈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集中精力抓好宏觀調控。

    重點是擬訂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年度計劃;搞好國民經濟綜合平衡,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加強經濟運行監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加強投資宏觀管理,調控全社會投資總規模;完善價格管理,做好價格總水平調控;加強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增強擴大開放條件下國內經濟協調發展的能力;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推動縮小地區發展差距;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統籌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

    (三)劃入的職責。

    1、將原國務院西部地區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劃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將原國務院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劃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种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國務院委託向全國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

    (二)負責監測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宏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國家經濟安全和總體産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

    (三)負責匯總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制定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和土地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價格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的執行效果,監督檢查價格政策的執行。負責組織制定和調整少數由國家管理的重要商品價格和重要收費標準,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等。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促進國際收支平衡。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

    (五)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産力佈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産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中央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安排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按國務院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六)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産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産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組織擬訂高技術産業發展、産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七)承擔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的責任,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及西部地區開發、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促進中部地區崛起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

    (八)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農産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劃進行調整,擬訂國家戰略物資儲備規劃,負責組織國家戰略物資的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國家糧食、棉花和食糖等儲備。

    (九)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擬訂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産業和清潔生産促進有關工作。

    (十一)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與有關部門共同牽頭組織參加氣候變化國際談判,負責國家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相關工作。

    (十二)起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按規定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投標工作。

    (十三)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四)承擔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有關具體工作和國務院西部地區開發領導小組、國務院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領導小組、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五)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設2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産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

    起草重要文件;組織研究經濟社會發展、改革開放和國際經濟的重大問題;承擔新聞發佈和信息引導等工作。

    (三)發展規劃司。

    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産力佈局的建議,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及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提出推進城鎮化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

    (四)國民經濟綜合司。

    監測分析宏觀經濟形勢和國際經濟發展變化,進行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研究總量平衡,提出宏觀調控的目標以及運用各种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開展宏觀調控政策評估;組織擬訂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提出年度重要商品平衡的總量目標和相關政策建議;提出國家重要物資儲備政策建議,擬訂並協調國家重要物資儲備計劃;組織研究和提出國家經濟安全和總體産業安全戰略及政策建議。

    (五)經濟運行調節局。

    監測經濟運行態勢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組織煤、電、油、氣及其他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組織應對有關重大突發性事件,提出安排重要應急物資儲備和動用國家物資儲備的建議。

    (六)經濟體制綜合改革司。

    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參與研究和銜接委內司局及有關方面擬訂的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

    (七)固定資産投資司。

    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産投資狀況,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産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措施;起草固定資産投資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草案;提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和修訂投資核準目錄的建議;安排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按國務院規定權限,審核重大建設項目;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司。

    綜合分析國際資本動態及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狀況;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政策,協調有關重大政策;承擔全口徑外債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擬訂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規劃並提出重大備選項目;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按國務院規定權限,審核外商投資重大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

    (九)地區經濟司。

    組織擬訂區域經濟發展規劃,提出區域經濟發展的重大政策;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參與制定土地政策,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與環境整治規劃;組織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指導地區經濟協作;編制老、少、邊、窮地區經濟開發計劃和以工代賑計劃;協調落實促進中部地區崛起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提出重大項目佈局建議並協調實施,推進中部地區內外協調合作和相關機制建設。

    (十)西部開發司。

    組織擬訂推進西部大開發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西部地區重點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建設、重大項目佈局等建議並協調實施。

    (十一)東北振興司。

    組織擬訂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老工業基地調整改造、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重大項目佈局等建議並協調實施。

    (十二)農村經濟司。

    綜合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情況,提出農村經濟發展戰略、體制改革及有關政策建議,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等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提出重大項目佈局建議並協調實施。

    (十三)基礎産業司。

    統籌能源、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綜合分析能源和交通運輸運行狀況,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

    (十四)産業協調司。

    綜合分析工業和服務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産業政策,研究提出綜合性政策建議;統籌工業、服務業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和重大産業基地建設;會同有關方面擬訂服務業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協調服務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十五)高技術産業司。

    綜合分析高技術産業及産業技術的發展態勢,組織擬訂高技術産業發展、産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相關高技術産業化工作,組織重大産業化示範工程;統籌信息化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組織推動技術創新和産學研聯合;推動國民經濟新産業的形成。

    (十六)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司。

    綜合分析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組織擬訂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環保産業和清潔生産促進有關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節能減排示範工程和新産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承擔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有關節能減排方面的具體工作。

    (十七)應對氣候變化司。

    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牽頭承擔國家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相關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牽頭組織參加氣候變化國際談判;協調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和能力建設;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承擔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具體工作。

    (十八)社會發展司。

    綜合提出社會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和協調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協調人口和計劃生育、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旅遊、政法、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

    (十九)就業和收入分配司。

    綜合分析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情況,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建議;推進相關體制改革,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二十)經濟貿易司。

    監測分析國內外市場狀況,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相關工作;組織擬訂重要農産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變化提出計劃調整建議;會同有關方面管理國家糧食、棉花、食糖等儲備;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二十一)財政金融司。

    研究分析全社會資金平衡;研究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和財政、金融體制改革等問題,分析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執行情況,並提出建議;提出直接融資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按分工核準非上市公司發行企業(公司)債券,牽頭推進産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的發展及制度建設。

    (二十二)價格司。

    監測預測價格總水平變動,提出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政策和價格改革的建議;組織起草有關價格、收費方面的政策和法規草案;提出政府價格管理的範圍、原則、辦法和修訂政府定價目錄的建議;組織擬訂重要商品價格、收費政策和調整中央政府管理的商品價格及收費標準;組織重要農産品、重要商品和服務的成本調查。

    (二十三)價格監督檢查司。

    起草有關價格監督檢查法規草案和規章;指導價格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實施價格檢查,依法查處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國家機關收費中的價格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價格壟斷行為;按規定受理價格處罰的復議案件和申訴案件。

    (二十四)法規司。

    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相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按規定指導協調招投標工作。

    (二十五)外事司。

    承擔與相關國際組織、外國政府部門及機構合作的有關事宜;協助有關司推進重大涉外項目;開展國際經濟調研;承擔機關日常外事工作。

    (二十六)人事司。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等工作。

    (二十七)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

    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協調國民經濟平戰轉換能力建設。

    (二十八)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

    組織開展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跟蹤檢查相關行業和地方貫徹執行國家投資政策和規定情況;組織開展對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安排實施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對違規問題,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委管國家局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1029名(含國家物資儲備局編制68名、兩委人員編制10名、援派機動編制4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11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143名(含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3名、國家物資儲備局領導職數5名、離退休幹部局領導職數5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3名、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18名)。

    五、其他事項

    (一)管理國家糧食局、國家能源局。

    (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國家能源局的有關職責關係。(1)國家能源局擬訂的能源發展戰略、重大規劃、産業政策和提出的能源體制改革建議,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定或審核後報國務院。(2)國家能源局按規定權限核準、審核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能源投資項目,其中重大項目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或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後報國務院核準。能源的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由國家能源局匯總提出安排建議,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定後下達。(3)國家能源局擬訂的石油戰略儲備規劃和石油戰略儲備設施項目,提出的國家石油戰略儲備收儲、動用建議,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4)國家能源局提出調整能源産品價格的建議,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或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調整涉及能源産品的價格,應徵求國家能源局意見。(5)核電自主化工作,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指導下,由國家能源局組織實施。

    (三)國家物資儲備局作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的司局級機構,負責擬訂國家戰略物資儲備的戰略和規劃,組織國家戰略物資的收儲、動用、輪換和日常管理。

    (四)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部級聯席會議制度。商務部負責統一受理並答覆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申請。其中,屬於安全審查範圍內的並購行為,由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部級聯席會議進行安全審查;涉及新增固定資産投資的,按國家固定資産投資管理規定辦理;重大安全事項,召開部級聯席會議研究。

    (五)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編制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産品的進出口總量計劃,商務部負責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確定的總量計劃內組織實施。糧食、棉花、煤炭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商務部在進出口總量計劃內進行分配並協調相關政策。

    (六)《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商務部等部門擬訂,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商務部聯合發佈。

    (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發揮國家發展規劃、計劃、産業政策在宏觀調控中的導向作用,綜合運用財稅、貨幣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觀調控體系,提高宏觀調控水平。

    (八)中國機電設備招標中心、中國機電設備成套服務中心、中小企業對外合作協調中心(對外稱中國中小企業對外合作協調中心)劃給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國家石油儲備中心劃給國家能源局管理。其他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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