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規定》的通知
(財發[2008]52號)
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林業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現將《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反饋。
附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規定
財政部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
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規定
為進一步完善農業綜合開發投入政策,創新開發機制,不斷提高農業綜合開發水平,現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若干投入比例規定如下:
一、中央財政資金用於土地治理、産業化經營項目投入比例
(一)糧食主産區
河北、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四川13省(自治區),中央財政資金75%以上(含本數,下同)用於土地治理項目,25%以下(不含本數,下同)用於産業化經營項目。
(二)非糧食主産區
1. 北京、天津、上海、大連、青島、寧波6市,中央財政資金50%以上用於土地治理項目,50%以下用於産業化經營項目。
2. 浙江、福建、廣東3省,中央財政資金70%以上用於土地治理項目,30%以下用於産業化經營項目。
3. 山西、海南2省,中央財政資金75%以上用於土地治理項目,25%以下用於産業化經營項目。
4. 廣西、雲南、貴州、重慶、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10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財政資金80%以上用於土地治理項目,20%以下用於産業化經營項目。
(三)其他地區
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和黑龍江省農墾總局,中央財政資金85%以上用於土地治理項目,15%以下用於産業化經營項目;廣東省農墾總局中央財政資金100%用於土地治理項目。
二、中央財政資金與地方財政資金配套比例
(一)分省配套比例
1. 北京、天津、上海、大連、青島、寧波6市為1:2。
2. 江蘇、山東、浙江、福建、廣東5省為1:1。
3. 遼寧、重慶2省(市)為1:0.6。
4. 河北、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山西、廣西、雲南、陜西13省(自治區)為1:0.5。
5. 內蒙古、貴州、海南、甘肅、青海、寧夏、新疆7省(自治區)為1:0.4。
6. 西藏自治區為1:0.3。
7. 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黑龍江省農墾總局以及廣東省農墾總局,中央財政資金與自籌資金(項目團、場和群眾籌集的現金、以物折資和投勞折資)配套比例為1:0.5。
(二)地方財政分級配套比例
1. 天津、青島、寧波3市,市本級總體上承擔地方財政配套資金的60%以上,縣(市、區)級承擔40%以下。
2. 大連、上海、山東、福建4省(市),省(市)本級總體上承擔地方財政配套資金的70%以上,地(市)、縣(市、區)級承擔30%以下。
3. 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直轄市)本級總體上承擔地方財政配套資金的80%以上,地(市、州、盟)、縣(市、區、旗)級承擔20%以下。
4. 地(市、州、盟)、縣(市、區、旗)級財政配套資金具體分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定,其中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財政困難縣不承擔財政資金配套任務,由此減少的配套資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本級財政承擔。
三、中央財政資金無償、有償投入比例
(一)土地治理項目100%無償投入。其中用於農業機械、配套農機具以及苗圃建設等經營性措施的補貼限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土地治理項目財政資金的5%;確需超過5%的,須報經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同意。
(二)産業化經營項目無償、有償資金的投入比例按照項目類型及項目申報、實施主體分別確定:
1. 種植業、養殖業項目以及由農民專業合作社申報並實施的産業化經營項目100%無償投入。
2. 其他農産品加工項目和流通設施建設項目無償、有償投入比例調整為30:70。
對於無償、有償投入相結合扶持的産業化經營項目,其無償資金的使用範圍包括: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所需費用,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示範及培訓所發生的費用,農産品加工項目基地設施、動植物防疫檢疫設施、廢棄物處理及隔離環保設施、産品質量檢測設施以及其他公益性設施建設投入補助等。對有償資金的管理,按照財政部《農業綜合開發財政有償資金管理辦法》(財發[2008]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部門項目資金投入比例
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林業局等中央部門組織實施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中央財政資金與地方財政資金、自籌資金配套投入比例,執行與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方項目相同的投入比例;中央財政無償、有償資金投入比例,執行與地方同類項目相同的投入比例。
本規定從2009年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