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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教育部印發醫學教育臨床實踐管理暫行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9月05日   來源:衛生部網站

    衛生部、教育部近日印發《醫學教育臨床實踐管理暫行規定》,旨在規範醫學教育臨床實踐活動的管理,保護臨床實踐過程中患者、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保證醫學教育教學質量。該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實行。

    據介紹,該規定適用於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設置的各級各類院校的醫學生和《執業醫師法》規定的試用期醫學畢業生(以下簡稱試用期醫學畢業生)的醫學教育臨床實踐活動。醫學教育臨床實踐包括醫學生的臨床見習、臨床實習、畢業實習等臨床教學實踐活動和試用期醫學畢業生的臨床實踐活動。護理、藥學及其他醫學相關類專業的醫學教育臨床實踐活動參照該規定執行。

    《規定》要求,臨床教學基地及相關醫療機構應採取有效措施保護醫學教育臨床教學實踐活動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權、隱私權和其他相關權益。臨床教學基地和相關醫療機構有責任保證醫學教育臨床實踐過程中患者的醫療安全及醫療質量,並通過多種形式告知相關患者以配合臨床實踐活動。臨床帶教教師和指導醫師負責指導醫學生和試用期醫學畢業生的醫學教育臨床實踐活動,確定從事醫學教育臨床實踐活動的具體內容,審簽醫學生和試用期醫學畢業生書寫的醫療文件。臨床帶教教師和指導醫師應牢固確立教學意識,增強醫患溝通觀念,積極説服相關患者配合醫學教育臨床實踐活動;在安排和指導臨床實踐活動之前,應盡到告知義務並得到相關患者的同意。在教學實踐中要保證患者的醫療安全和合法權益。

    醫學生在臨床帶教教師的監督、指導下,可以接觸觀察患者、詢問患者病史、檢查患者體徵、查閱患者有關資料、參與分析討論患者病情、書寫病歷及住院患者病程記錄、填寫各類檢查和處置單、醫囑和處方,對患者實施有關診療操作、參加有關的手術。試用期醫學畢業生在指導醫師的監督、指導下,可以為患者提供相應的臨床診療服務。醫學生和試用期醫學畢業生參與醫學教育臨床診療活動必須由臨床帶教教師或指導醫師監督、指導,不得獨自為患者提供臨床診療服務。臨床實踐過程中産生的有關診療的文字材料必須經臨床帶教教師或指導醫師審核簽名後才能作為正式醫療文件。醫學生和試用期醫學畢業生在醫學教育臨床實踐活動中應當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和隱私權,不得損害患者的合法權益。

    《規定》提出,在醫學教育臨床實踐過程中發生的醫療事故或醫療糾紛,經鑒定,屬於醫方原因造成的,由臨床教學基地和相關醫療機構承擔責任。因臨床帶教教師和指導醫師指導不當而導致的醫療事故或醫療糾紛,臨床帶教教師或指導醫師承擔相應責任。醫學生和試用期醫學畢業生在臨床帶教教師和指導醫師指導下參與醫學教育臨床實踐活動,不承擔醫療事故或醫療糾紛責任。醫學生和試用期醫學畢業生未經臨床帶教教師或指導醫師同意,擅自開展臨床診療活動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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