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關於加強煤礦建設項目瓦斯抽採工作的通知
安監總煤監〔2008〕167號
各産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認真貫徹落實全國煤礦瓦斯治理現場會精神,加大新建、改擴建煤礦瓦斯抽採工作力度,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瓦斯和具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的煤礦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必須編制瓦斯抽採方案,並列為該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重要組成部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進行項目安全核準時,必須認真審查瓦斯抽採方案。凡沒有編制瓦斯抽採方案,或者瓦斯抽採措施不合理、不配套的,安全核準不予通過。瓦斯抽採方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礦井瓦斯災害程度及採取抽採措施必要性分析。
(二)煤層瓦斯抽採基礎參數情況,周邊或條件類似礦井瓦斯抽採實際情況,以及抽採難易程度分析。
(三)煤層瓦斯抽採方式比較和選擇,在設計、施工、生産等不同階段的主要工作任務。
(四)瓦斯抽採應達到的效果。礦井瓦斯抽採量、礦井瓦斯抽採率、礦井抽採瓦斯濃度、突出煤層殘余瓦斯含量和瓦斯壓力等參數,必須達到《煤礦瓦斯抽採基本指標》(AQ 1026-2006)中規定的指標。
(五)瓦斯利用。瓦斯利用方向、用戶種類和覆蓋範圍,工業場地、設施的選擇及主要技術工藝流程等。
(六)投資估算。範圍包括專用瓦斯抽採井巷工程、鑽孔工程、土建工程、瓦斯抽採設備等費用。
二、煤礦建設項目的建設和設計單位,在編制初步設計安全專篇時,要按照《煤礦瓦斯抽放規範》(AQ1027-2006)等有關規定,對該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提出的瓦斯抽採方案進行細化、量化,完成瓦斯抽採初步設計。安全專篇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批後,要認真組織實施。
三、瓦斯抽採措施不到位的煤礦建設項目,不能組織聯合試運轉;瓦斯抽採效果達不到設計要求和《煤礦瓦斯抽採基本指標》(AQ1026-2006)規定的煤礦建設項目,不能通過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四、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建設項目瓦斯治理的監管監察工作,督促建設單位按照批准的設計組織施工,保證瓦斯抽採工程在項目投産後發揮應有作用。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