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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要求:各地加強監管收費公路權益轉讓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9月24日   來源:交通運輸部網站

    《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簡稱《轉讓辦法》)即將於10月1日起實施。日前,交通運輸部發出通知,要求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切實承擔起本地區範圍內收費公路權益轉讓工作的監管職責,在審查轉讓申請材料時,應著重對申請材料中有關轉讓的原因和目的、轉讓條件、轉讓程序、轉讓收入使用管理、轉讓後續管理等相關具體內容進行審核並提出意見。

    交通運輸部要求,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地區範圍內公路經營企業執行國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相關規定情況的監督,重點監督檢查公路經營企業有關收費項目、收費依據、收費範圍、收費標準、收費年限等內容的公示與執行情況,有關公路養護管理、綠化保持等情況。轉讓項目中含有中央投資的,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切實負起相應的監管責任,並應對轉讓後回收的與中央投資份額相應的資金(含權益)管理提出意見,明確回收資金(含權益)管理的責任主體和資金的使用投向,確保中央投資的安全有效使用,防止國有資産流失。

    為從嚴控制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行為,降低轉讓項目的經營風險,通知規定,當一個企業受讓多個項目公路收費權時,考核其所有者權益,應以不低於所有受讓收費公路項目實際造價的35%為依據。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和有財政性資金投入以及使用國有資本金投資的經營性公路權益進行招標的,應當明確禁止多個企業以聯合體的方式參與轉讓項目投標。

    此外,通知對《轉讓辦法》中的一些條款進行了詳細解釋。例如,對“收費公路建成通車後”的含義規定包括兩方面要求,一是公路工程質量經驗收符合通車條件,且實際已經通車;二是該項目已經取得有權審批部門的批准收費文件。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和有財政性資金投入以及使用國有資本金投資的經營性公路權益的,應當明確要求受讓方以現金方式支付轉讓金,不得以股票(股權)、債券、實物資産或無形資産等其他非現金方式支付;受讓方支付轉讓金期限,最長不超過合同生效後6個月,且受讓方不得以公路收費權作質押獲取銀行貸款支付轉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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