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2008年7月25日經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城鄉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維持城鄉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分別確定,並隨經濟社會發展、城鄉居民生活消費水平變化和基本生活必需品物價指數變動適時調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額,按照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發放。
《條例》規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城鄉居民,可依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經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保障對象持有效的證明文件,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就醫、租用廉租房、子女入學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同時規定了低保對象的義務:①在國家規定的就業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城市居民,應當到戶口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參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員會組織的公益性社區服務勞動和職業技能培訓,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者街道、鄉鎮、社區介紹的就業;②有勞動能力的農村居民應當從事生産勞動;③提供真實的家庭收入狀況;④及時通報家庭成員及收入變化情況,接受定期復審;主動配合民政部門查證並在調查表上簽字;⑤不得放棄法定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和其他合法收入。
《條例》明確鼓勵有勞動能力低保對象就業、參加生産勞動。規定:①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就業的,勞動保障部門應當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給予就業扶持;②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對符合就業條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提供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服務,並免收相關費用;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申辦個體經營的,應按規定辦理工商登記手續,並減免相關費用;④對有一定生産自救能力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扶貧部門優先給予生産項目扶持,幫助其發展生産;⑤對有勞動能力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勞動保障部門和農業部門優先安排勞務輸出。
《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的頒布實施,標誌著重慶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在地方立法上率先在全國實現了城鄉統籌;標誌著城鄉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有了法律保障;標誌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了法律依據,為低保工作依法行政提供了條件。它將為保障民生、促進重慶社會和諧穩定、促進重慶經濟發展發揮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