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中國氣象局局長鄭國光簽發中國氣象局令第17號,發佈《關於修改〈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的決定》。
《決定》對《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2006年11月24日中國氣象局令第15號發佈)作出修訂,規定國家基準氣候站、國家基本氣象站、國家一般氣象站遷建審批和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國家基準氣候站、國家基本氣象站氣象探測環境審批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實施;區域氣象觀測站遷建審批和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國家一般氣象站、區域氣象觀測站氣象探測環境審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審批。
《決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