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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公告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債券試行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0月19日   來源:證監會網站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08]41號

    為規範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行為,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證監會令第49號),我會制定了《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

    為規範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行為,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就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東,可以經保薦人保薦,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

    可交換公司債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東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交換成該股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

    二、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人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內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凈資産額不少於人民幣3億元;

    (四)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五)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餘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産額的40%;

    (六)本次發行債券的金額不超過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按募集説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均價計算的市值的70%,且應當將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設定為本次發行的公司債券的擔保物;

    (七)經資信評級機構評級,債券信用級別良好;

    (八)不存在《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

    三、預備用於交換的上市公司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該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凈資産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産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産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二)用於交換的股票在提出發行申請時應當為無限售條件股份,且股東在約定的換股期間轉讓該部分股票不違反其對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承諾;

    (三)用於交換的股票在本次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前,不存在被查封、扣押、凍結等財産權利被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權屬爭議或者依法不得轉讓或設定擔保的其他情形。

    四、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一年,最長為6年,面值每張人民幣100元,發行價格由上市公司股東和保薦人通過市場詢價確定。

    募集説明書可以約定贖回條款,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可以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贖回尚未換股的可交換公司債券。

    募集説明書可以約定回售條款,規定債券持有人可以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將所持債券回售給上市公司股東。

    五、可交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後方可交換為預備交換的股票,債券持有人對交換股票或者不交換股票有選擇權。

    公司債券交換為每股股份的價格應當不低於公告募集説明書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募集説明書應當事先約定交換價格及其調整、修正原則。若調整或修正交換價格,將造成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數量少於未償還可交換公司債券全部換股所需股票的,公司必須事先補充提供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並就該等股票設定擔保,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六、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發行程序,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三章的規定辦理。

    債券受託管理和債券持有人權益保護事項,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四章的規定辦理。

    可交換公司債券的信用評級事項,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二章第十條的規定辦理。

    除用預備交換的股票設定擔保外,發行人為本次發行的公司債券另行提供擔保的,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二章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七、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及其孳息(包括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送股、分紅、派息等),是本次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擔保物,用於對債券持有人交換股份和本期債券本息償付提供擔保。

    在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前,公司債券受託管理人應當與上市公司股東就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簽訂擔保合同,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設定擔保,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將其專戶存放,並取得擔保權利證明文件。

    當債券持有人按照約定條件交換股份時,從作為擔保物的股票中提取相應數額用於支付;債券持有人部分或者全部未選擇換股且上市公司股東到期未能清償債務時,作為擔保物的股票及其孳息處分所得的價款優先用於清償對債券持有人的負債。

    八、可交換公司債券持有人申請換股的,應當通過其託管證券公司向證券交易所發出換股指令,指令視同為債券受託管理人與發行人認可的解除擔保指令。

    九、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編制申請文件,按照《證券法》的規定持續公開信息。編制募集説明書除應參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3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説明書》(證監發行字[2007]224號)外,還應參照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説明書摘要的有關要求披露上市公司的重要信息。

    十、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應當合理確定發行方案,不得通過本次發行直接將控制權轉讓給他人。持有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投資者因行使換股權利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或者因持有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投資者行使換股權利導致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股東發生變化的,相關當事人應當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5號)規定的義務。

    十一、可交換公司債券的上市交易、換股、回售、贖回、登記結算等事項,按照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規定未盡事項,按照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附錄: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申請文件目錄

    附錄: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申請文件目錄

    一、相關責任人簽署的募集説明書;

    二、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三、發行人關於就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設定擔保並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的承諾;

    四、評級機構出具的債券資信評級報告;

    五、公司債券受託管理協議和公司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

    六、本期債券擔保合同(如有)、抵押財産的資産評估文件(如有);

    七、其他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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