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和加強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中央非稅收入監繳工作的意見
為進一步做好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中央非稅收入監管工作,提升監管成效,現就調整和加強專員辦中央非稅收入監繳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調整的原則和方式
按照財政工作科學化、精細化的要求,根據“突出重點、規範有效”的原則,結合專員辦工作力量配置情況,按以下方式適當調整專員辦中央非稅收入監繳範圍:對有明確授權的單一監繳項目,按照要求完善機制履行監繳職責;對綜合性授權或授權不明確的項目統一調整為事後專項檢查。
二、就地監繳項目
專員辦調整後的就地監繳中央非稅收入項目為以下12項:1.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2.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3.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4.港口建設費;5.海域使用金;6.中央單位土地收益;7.電信網碼號資源佔用費;8.銀行業機構監管費;9.銀行業業務監管費;10.三峽庫區電力扶持專項資金;11.三峽庫區移民專項收入;12.三峽總公司按持股比例所分享的中國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稅後利潤(由三峽總公司以“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繳入中央金庫)。上述監繳項目授權文件依據見附件。
對於今後財政部新增授權專員辦監繳的非稅收入項目,將依據有關文件規定落實執行。
三、進一步做好監繳工作的要求
(一)高度重視監繳工作,夯實基礎工作。專員辦應嚴格按照《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實施中央財政非稅收入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財監[2004]15號)、《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實施中央非稅收入監管工作操作規程(試行)》(財監[2005]86號)的要求,以及各項非稅收入監繳授權文件的具體規定,實現監繳工作的日常化、規範化、制度化。各辦應指定專人負責監繳工作,明確崗位責任制,完善內部工作流程,切實建立起基本資料臺賬制度、收入報表報送制度、收入對賬制度、審核抽查制度、總結報告制度。各辦可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非稅收入監繳工作操作辦法,並報財政部(監督檢查局)備案。
(二)加強與監繳單位、地方財政、國庫部門以及代理銀行的溝通協調。專員辦應積極建立與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日常聯絡工作機制,加強政策宣傳,完善文件資料和數據抄送制度,及時掌握監繳項目的上繳、入庫情況,研究解決政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三)推動非稅收入票據監管和信息化建設。專員辦要動態掌握中央非稅收入票據信息,嚴格財政票據管理制度,抓好徵管源頭控管,強化票據管理功能。同時,有條件的專員辦可適時推進與當地財政、國庫以及非稅收入徵收主管部門的系統聯網,實現動態監控。
(四)完善非稅收入監管工作年度總結報告制度。專員辦應加強調研分析,進一步充實中央非稅收入監管工作總結報告。總結報告要全面涵蓋專員辦直接徵收、就地監繳以及專項檢查成果等內容,全面反映專員辦中央非稅收入監管工作全貌。
(五)實行非稅收入監繳月報表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實行專員辦監繳月報表制度(月報表格式另行下發)。專員辦要高度重視報表填報質量,經與國庫對賬無誤後(實行集中匯繳的項目要核對繳款憑證),在每月底之前向我部(監督檢查局)報送月報表。對監繳項目出現的異常波動,應當説明原因。
(六)加大專項檢查力度。對日常監繳工作中發現的可疑問題,要及時開展檢查,對發現的違規問題按規定嚴肅處理,處理結果要上報財政部。對不再納入專員辦監繳範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罰沒收入等非稅收入項目,專員辦應根據實際情況,每年至少選擇2個項目開展重點檢查,以查促管,加強管理。
四、切實加強專員辦監繳工作管理
(一)加強業務指導和交流。財政部將從全局角度統籌安排專員辦中央非稅收入監繳工作,把握整體方向,關注重點問題,及時總結和交流推廣專員辦監繳工作的典型經驗和好的做法,推進專員辦中央非稅收入監繳工作穩步均衡發展。
(二)建立監繳工作檢查、考評制度。從2009年起,財政部將監繳工作納入專員辦業務工作質量檢查範圍,每三年輪查一遍。財政部還將逐步建立專員辦中央非稅收入監繳工作專項考評制度。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行,財政部《關於切實做好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監繳工作的通知》(財監字[1998]191號)的規定同時廢止。
財政部
二OO八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