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佈主要污染物達到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檸檬酸生産企業的公告
環境保護部公告2008年第52號
根據原國家環保總局和原國家經貿委、原外經貿部發佈的《禁止未達到排污標準的企業生産、出口檸檬酸産品》公告(二○○二年第92號)以及商務部2008年第56號公告的規定,經各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和中國發酵工業協會組織專家現場調查,下列檸檬酸生産企業主要污染物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一、山西省
(一)山西汾河生化有限公司
(二)芮城黃河化工有限公司
二、江蘇省
(三)帝斯曼檸檬酸(無錫)有限公司
(四)宜興協聯生化有限公司
三、安徽省
(五)安徽豐原生化有限公司
四、山東省
(六)莒縣宏德檸檬酸有限公司
(七)日照金禾集團
(八)青島扶桑精製加工有限公司
(九)山東檸檬生化有限公司
(十)萊蕪泰禾生化有限公司
五、湖北省
(十一)黃石興華生化有限公司
六、湖南省
(十二)湖南洞庭檸檬酸化學有限公司
七、雲南省
(十三)雲南燃二化工有限公司
八、甘肅省
(十四)甘肅臨澤雪晶澱粉化工有限公司
九、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十五)新疆石河子長運生化有限公司
原國家環保總局2007年1月8日發佈的第1號公告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