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
浙江杭州“11.15”地鐵工地重大塌陷事故的通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委員會,有關中央企業:
2008年11月15日15時20分,浙江省杭州市地鐵1號線湘湖站工段施工工地(露天開挖作業)發生地面塌陷事故,造成長約100米、寬約50米的正在施工區域塌陷,施工現場西側路基下陷達6米左右,將施工擋土墻全部推垮,自來水管、排污管斷裂,大量污水涌出,同時東側河水及淤泥向施工塌陷地點潰瀉,導致施工塌陷區域逐漸被泥水淹沒。事故造成在此處行駛的11輛汽車下沉陷落(車上人員2人輕傷,其餘人員安全脫險),施工人員7人死亡、14人下落不明。事故發生後,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高度重視並做出重要批示,要求抓緊搜救失蹤人員,全力以赴搶救受傷人員,妥善做好事故善後,查明事故原因,嚴肅追究事故責任。同時,要加強城建地質勘查工作,防止再次發生塌陷事故。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副主任、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副局長、國家煤礦安監局局長趙鐵錘率相關人員趕赴事故現場,傳達中央領導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指導事故搶險救援工作。
據初步調查,浙江省杭州市地鐵1號線湘湖站工段建設單位為杭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設計單位為北京城建設計研究總院,施工單位為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中鐵四局,監理單位為上海同濟工程項目監理諮詢有限公司。
經初步分析,此次事故暴露出五個方面的問題:一是企業安全生産責任不落實,管理不到位;二是對發現的事故隱患治理不堅決、不及時、不徹底;三是對施工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流於形式,甚至不培訓就上崗;四是勞務用工管理不規範,現場管理混亂;五是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監管不力。
當前,各地建設項目大量開工,安全生産任務十分繁重,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領導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訓,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進一步強化公路、鐵路、地鐵、機場、碼頭、電力、水利、城市建設等施工安全管理,加強城建地質勘查,現就做好建築安全生産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實加強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監管。各地區、各建設施工安全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區特點,針對建築施工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進一步加強對在建工程項目的安全監管;要完善建築施工安全的規章制度,規範建設市場管理,強化全過程監管;要督促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等各方主體嚴格執行建築施工法律、法規和安全規程,杜絕違法違規行為發生。
二、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各有關部門要督促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明確各自安全職責,加強工程現場的溝通協調和配合,進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産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完善安全管理各項規章制度,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産的主體責任。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工程地質及水文等有關資料,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安全投入;勘察、設計單位要依法依規進行地質勘察和工程設計,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産、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監理單位要嚴格監督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施工方案、安全方案的落實;各參建單位要針對建設工程的特點,科學編制施工組織方案,完善並落實施工防護措施,嚴格按照施工操作規程作業,嚴防施工過程中發生坍塌、墜落、突水、突泥、爆炸等各類事故。各單位要完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加強演練,使之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確保事故發生時實施有效的救援。
三、強化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施工企業要認真制定施工方案、安全方案並嚴格執行,嚴禁擅自改變設計施工方法或者簡化工序流程,嚴肅作業紀律。應重視地下工程開挖過程中對圍岩變化的預測監控。要強化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提高其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要保證安全投入的落實,嚴格按照現場安全的實際需要配備人員、配置設備。健全事故預防和應急體系,加強隱患排查,如發現安全風險,要迅速、正確地做出應急處理並及時上報,該停工的必須果斷停工。
四、落實監理單位現場安全監理職責。監理單位要嚴格執行監理規範,健全安全監理制度,落實安全監理責任,嚴格審查安全方案、嚴格督促現場安全管理、設備設施安全管理、施工人員安全技術教育培訓等相關措施的落實,及時發現和糾正現場施工人員的不安全行為、設備設施缺陷等安全隱患,加強現場巡視,一旦發現威脅到施工人員人身安全的重大隱患,要責令施工單位及時停止作業,整改完畢方能復工。
五、深化建築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相關單位要舉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訓,繼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開展安全生産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8〕15號)的部署要求,進一步加大建築施工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建設工程各參建單位要把建築施工中防坍塌、墜落、突水、突泥、爆炸等作為隱患排查治理的重點,對排查出的隱患要立即進行整改,對一時難以整改的,落實整改責任、整改措施、整改資金、整改時間和安全監控措施,確保限期整改到位。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要加大監管力度,對重大隱患要實行政府掛牌督辦,對可能危及作業人員人身安全的重大隱患要責令停工停産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進行處罰,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要嚴厲打擊建築施工中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為,確保建設工程施工的進度合理、質量可靠和作業人員的生命安全。
六、嚴格事故責任追究。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在每一起事故的調查處理中堅持“三項基本要求”(即實事求是、依法依規、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的原則,查明事故原因,認定事故責任,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針對性整改措施。要嚴肅追究事故責任人特別是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嚴厲查處違法違紀和失職瀆職行為。要嚴格事故報告制度,加大對事故發生後瞞報、逃匿行為的懲治力度,堅決杜絕遲報、謊報、漏報和瞞報違法行為。
國務院安全生産委員會辦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