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編制工作的通知
財綜[2008]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土資源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國土資源局:
2006年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明確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入)全額納入基金預算管理,收入全額繳入地方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基金預算安排。同時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管理制度,按照規定程序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並依法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從各地實際執行情況看,目前只有少數市縣按照規定編制了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大部分市縣尚未開展預算編制工作。為將國務院有關要求落到實處,現就加強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編制工作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確保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地方國庫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督促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按照合同或協議規定,及時足額將土地出讓收入全額繳入地方國庫,不得拖欠應繳的土地出讓收入;對於應繳未繳的土地出讓收入,要督促國有土地使用權人限期補繳。實施非稅收入收繳改革的地方,要嚴格按照規定在10個工作日內,將已經繳入非稅收入匯繳專戶的土地出讓收入及時劃轉地方國庫,不得滯壓應繳地方國庫資金。要堅決糾正在相關部門設立過渡性賬戶徵收土地出讓收入的現象,取消相關部門設立的過渡性賬戶,確保土地出讓收入及時入庫。
二、進一步明確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編制主體
建立健全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制度,不僅是國務院的明確要求,也是全面、客觀、完整反映地方財政預算收支狀況的一項重要內容。地方各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進一步明確本部門負責牽頭編制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的主體,並將責任落實到具體處或科(室),保障本地區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編制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抓緊部署開展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編制工作
土地出讓收支管理主要屬於市縣級地方事務。市縣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國辦發〔2006〕100號文件的規定,抓緊開展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編制工作,要在同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2009年財政收支預算的同時,按規定程序以政府性基金預算收支附表形式報告本級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所轄市縣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編制工作的指導,部署各市縣儘快開展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編制工作,將其作為規範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來抓。要抓緊研究出臺本地區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編制辦法,確定編制範圍,明確編制方法,規範編制流程,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備案。同時,要建立相應的督查機制,加大對市縣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編制情況的監督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在市縣編制2009年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的基礎上,匯總編制2009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土地出讓收支預算,按照規定程序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報告,並於2008年12月31日前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備案。2008年年底前,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將結合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專項清理工作,對各地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編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編制嚴格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
編制土地出讓收支預算,關鍵是合理確定土地出讓收入規模。地方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土地利用計劃和土地供應計劃確定的土地供應規模、供應結構、供應時間等,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土地出讓收入預算測算情況。土地利用計劃下達時間滯後於土地收支預算編制工作的地區,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可參照本地區前三年土地供應規模、土地供應結構、地價水平以及土地出讓收支狀況,綜合考慮下年度土地調控政策和土地市場運行狀況,合理確定下年度土地出讓收入規模。編制土地出讓支出預算嚴格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土地出讓支出預算根據以往年度結余和預計年度土地出讓收入情況,按照年度土地徵收計劃、拆遷計劃以及規定的用途、支出範圍和支出標準等因素確定,支出預算不得高於收入規模(包括以往年度結余和預計年度土地出讓收入)。
五、保障土地出讓支出嚴格按照預算執行
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土地出讓收入超出預算的,原則上不調整當年支出預算,不予追加土地出讓支出規模,超收收入在以後年度安排使用。土地出讓收入未完成預算的,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依照規定程序相應壓縮土地出讓支出規模。鋻於處置原劃撥土地、改變土地用途、調整土地使用條件等情形偶發性較強,因此形成的土地出讓收入難以準確估算,對由此造成土地出讓收入超出預算的,可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依照規定程序調整土地出讓支出預算。土地出讓支出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資金撥付嚴格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於未列入土地出讓支出預算的項目,地方各級財政部門一律不得使用土地出讓收入安排支出。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收到本通知後,要抓緊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備案。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