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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通知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服務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08日   來源:農業部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農業部日前發出《關於做好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工作通知》。通知指出,在當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規模擴大、速度加快、流轉對象和利益關係日趨多元的新形勢下,保持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平穩發展至關重要,迫切需要維護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和服務,正確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平穩健康發展。

    通知強調,要從八個方面做好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工作。

    一、充分認識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重要性。在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和充分尊重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前提下,允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自願有償流轉,是農業發展的客觀要求,符合黨在農村的一貫政策。平穩有序地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利於完善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發展好實現好農民土地承包權益;有利於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土地資源,促進適度規模經營和現代農業發展;有利於解除農村勞動力非農就業的後顧之憂,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防止土地拋荒和粗放經營。近些年來,各級農業部門特別是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為正確引導和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做了大量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總體是平穩健康的。但必須看到,隨著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規模擴大、速度加快、流轉對象和利益關係日趨多元,迫切需要加強管理和服務,以防止發生違背農民意願強行流轉、侵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改變土地用途出現“非農化”與“非糧化”以及流轉不規範引發糾紛等問題。各級農業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當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把流轉管理和服務作為新形勢下維護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的重要任務,正確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平穩健康發展。

    二、把握總體要求和原則,正確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規範有序流轉。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工作,必須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要求,堅持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嚴格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切實維護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和流轉主體地位,以實施流轉合同制和備案制為重點,全面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規範管理工作制度、工作機制和工作規程,確保流轉規範有序;以建立流轉服務組織和網絡為平臺,逐步完善和加強土地流轉信息提供、法律政策諮詢、流轉價格評估、合同簽訂指導、利益關係協調等服務,優化流轉外部環境,不斷健全流轉市場;以逐步依法建立糾紛仲裁體系為依託,不斷健全流轉糾紛調處機制,確保流轉糾紛及時化解。

    在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中,要正確把握流轉的主體是農民而不是幹部,流轉的機制是市場而不是政府,流轉的前提是依法自願有償,流轉的形式可以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多種多樣,流轉的底線是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就是在流轉中不能改變土地所有權屬性和權屬關係。不得改變土地用途,就是農地流轉只能用於農業生産,不能用於非農開發和建設。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益,就是土地是否流轉和以何種方式流轉,完全由農民自己作主,並確保農民的土地流轉收益不受侵害。

    三、全面落實好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創造前提。落實和明晰土地承包經營權是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基本條件,是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基礎性工作。當前要按照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現有土地承包關係要保持穩定並長久不變”的要求,抓緊抓好延包後續完善工作,妥善解決一些地方存在的延包遺留問題,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全面發放到戶,認真清理、規範整理和永久管理好土地承包檔案資料,逐步實現土地承包檔案管理信息化,積極探索並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同時,要適應“長久不變”的要求,深入研究並儘快提出完善土地承包政策法律的措施建議。

    四、依法規範流轉行為,切實解決好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的突出問題。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關鍵是要依法規範流轉行為,確保流轉平穩有序進行。流轉形式要嚴格遵循法律和政策規定,採取法定的轉包、出租、轉讓、互換、股份合作等方式進行,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發展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規模經營主體。各地開展土地流轉試點、試驗,探索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應在法律政策允許的範圍內進行,超越現行法律政策規定的試驗要依法審批、嚴格管理。流轉的農用地不得改變農業用途,屬於基本農田的,流轉後不得改變基本農田性質,不得從事種樹、挖魚塘、建造永久性固定設施等破壞耕作層的活動。正確引導和扶持規模經營主體發展糧食生産,促使流轉土地向種糧方向發展。要加強與紀檢、監察、糾風、司法、信訪、國土等部門的溝通協作,完善農村土地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機制,重點糾正和查處嚴重侵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和非法改變流轉土地農業用途等問題。

    五、以實施流轉合同制和備案制為重點,建立健全規範化的流轉管理工作制度和規程。全面落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47號)的各項規定,推行流轉合同規範文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部門要抓緊制定規範統一的流轉合同文本,爭取儘早使用由省級統一規範的流轉合同文本。要根據農民的需要,及時指導合同簽訂。要把指導合同簽訂同開展流轉法律政策宣傳、流轉諮詢、流轉價格評估等多項服務結合起來,指導流轉雙方在充分自主協商的基礎上,依法建立合理的流轉關係和利益關係,簽訂規範的流轉合同。積極開展流轉合同鑒證。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要建立流轉合同鑒證制度,明確專人負責這項工作。對流轉當事人提出的流轉合同鑒證申請,要及時予以辦理。在開展鑒證工作中,發現流轉雙方有違反法律政策的約定,要及時提供諮詢,幫助糾正。要重視對流轉土地用途的審查,防止改變農業用途。健全登記備案制度。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要對流轉合同及有關資料進行歸案並妥善保管,建立流轉情況登記冊,及時記載和反映流轉情況。對以轉包、出租或其它方式流轉的,及時辦理相關備案登記;對以轉讓、互換方式流轉的,及時辦理有關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手續。

    六、積極開展流轉服務,培育良好的流轉市場環境。開展流轉服務是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重要內容。要積極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地方依託基層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建立流轉服務組織,為流轉提供有關法律政策宣傳、流轉信息、流轉諮詢、價格評估、合同簽訂指導、利益關係協調、糾紛調處等服務,逐步建立完善流轉服務平臺和網絡,不斷健全流轉機制。沒有建立流轉服務組織的地方,也要在搞好流轉管理工作的基礎上,因地制宜搞好流轉服務,把開展流轉管理與提供流轉服務結合起來,寓管理于服務之中,通過提供服務,培育良好的流轉市場環境。

    七、健全糾紛調處機制,及時有效解決流轉糾紛。已經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試點的地方,要進一步探索完善仲裁程序、仲裁方法和仲裁製度,不斷提高工作水平和調處流轉糾紛能力。沒有開展仲裁試點的地方,要積極創造條件,爭取通過試點逐步開展好這項工作。加強與紀檢監察、司法、信訪等部門的溝通協作,建立起多部門協調解決流轉重大問題的工作聯動機制,並推動包括協商、調解、信訪、仲裁、司法等多渠道調處流轉糾紛的調處機制不斷健全。當前,要高度重視解決涉及農民工返鄉可能出現的土地承包和流轉糾紛,依法維護農民工合法的土地承包權益。各地農業部門要加強對農民工返鄉情況的監測,及時了解和掌握涉及農民工的土地承包和流轉糾紛發生與調處情況,積極做好工作預案。要暢通糾紛解決渠道,加強宣傳教育,引導農民工依法理性地反映問題。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鄉村調解,也可以通過仲裁和訴訟解決。

    八、加強領導,確保農村土地流轉管理和服務工作全面推進。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工作,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做好這方面的工作,對於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維護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和促進現代農業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農業部門特別是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積極爭取當地黨委和政府領導的重視和支持,在當地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開展好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工作。農業部門的主要領導要親自過問和關心這項工作,要明確一位分管領導具體負責抓。要配備專門人員和力量開展流轉管理和服務工作,並建立起明確的工作責任制和經常化、制度化、規範化的工作機制工作規程,把流轉管理和服務的各項工作落到實處。要全面掌握土地流轉動態,及時總結交流農民群眾在土地流轉實踐中創造的好形式,注重研究土地流轉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工作指導,不斷提高流轉管理和服務工作水平。要加強培訓,不斷提高流轉管理和服務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和工作能力。積極為基層開展流轉管理和服務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不斷改進和強化工作手段,保障流轉管理和服務工作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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