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通知,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對經認定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企業,及時按15%的稅率辦理稅款預繳。
國家稅務總局在通知中説,為配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及時落實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減輕企業負擔,對經認定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企業,各級稅務機關要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及時按15%的稅率辦理稅款預繳。通知明確,經認定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企業,2008年以來已按25%稅率預繳稅款的,可以就25%與15%稅率差計算的稅額,在2008年12月份預繳時抵繳應預繳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