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通知,規定對外商獨資銀行當年新設立的跨地區經營分支機構,因總機構無法獲得新設分支機構上上年度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産總額三個因素的相關數據而未分配稅金的,新設分支機構在次年上半年可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通知要求,由外國銀行在中國設立的分行改制而成的跨地區經營外商獨資銀行,其所屬跨地區經營分支機構應按照《跨地區經營分支機構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通知明確,上述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通知下發前外商獨資銀行總行沒有向所屬的跨地區經營分支機構分配應就地預繳稅款的,所屬的跨地區經營分支機構在以後預繳期間不再就地補繳。外商獨資銀行2007年新設立的跨地區經營分支機構,已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在以後預繳期間也不再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