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名單(截止到2008年12月12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下列公司已終止從事進出中國港口的無船承運業務,交通部已退還其無船承運業務保證金及其利息,登出其提單並收回《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這些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繼續從事無船承運業務。
特此公告。
交通部水運司
附件: 終止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名單
無船承運業務保證金退款公示清單
下列公司申請撤消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退還其保證金及利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現對其退款申請予以公示。
交通部水運司
附件: 無船承運業務保證金退款公示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