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允許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
從事建築物清潔服務和廣告製作的通知
工商個字[2008]2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經國務院批准,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區政府分別於2008年7月29日和7月30日簽署了《〈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五》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五》(以下簡稱《補充協議五》)。根據《補充協議五》的有關規定,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以下簡稱港澳居民)在內地設立個體工商戶,其經營範圍在原有協議的基礎上進一步放寬。為了保證此項工作順利進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港澳居民在內地設立個體工商戶,其可以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 標準增加以下行業:
1、建築物清潔服務(小類8321)。
2、廣告製作:僅指廣告業(小類7440)中的廣告製作。不包括廣告設計、策劃、公關、市場調研、發佈、宣傳、展示、代理、流動廣告及廣告宣傳品的發送活動。
二、工商登記機關對港澳居民設立個體工商戶申請從事廣告製作的,應在核定的經營範圍中標明“廣告製作”,不得核準為廣告業或廣告業項下的其他項目。其他有關問題仍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港澳居民在內地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的有關文件執行。
三、各單位接到此通知後,請及時傳達貫徹到基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組織有關工作人員學習有關文件精神,熟悉、掌握相關的政策和規定,保證從2009年1月1日起,順利實施《補充協議五》關於進一步放寬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經營範圍的有關規定。要加大對新規定、新政策的宣傳力度,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促進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進一步健康發展。
四、為了及時、準確、全面地掌握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情況,我局對《全國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登記情況統計表》進行了調整。請各地按照總局辦公廳的有關規定上報統計報表。在工作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也請及時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個體私營經濟監管司反映。
聯絡電話:010-68050283、 88650809或88650811
傳真電話:010-68050283
電子郵件:zhangdaoyang@saic.gov.cn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