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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局:大型項目等氣候可行性論證明年有法可依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25日   來源:氣象局網站

    12月25日,記者從在京舉行的《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電視電話會議上獲悉,從2009年1月1日起,城鄉規劃、重點領域或者區域發展建設規劃,重大基礎設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設項目,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區域農(牧)業結構調整建設項目,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建設項目等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規劃和建設項目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據悉,2009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的氣候可行性論證,是指對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規劃和建設項目進行氣候適宜性、風險性以及可能對局地氣候産生影響的分析、評估活動。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氣候可行性論證活動的組織和個人都要遵守。《辦法》規定:氣候可行性論證工作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管理,各地區氣候可行性論證工作由具備相應論證能力的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做好氣候可行性論證工作;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應當包括規劃或者建設項目概況,基礎資料來源及其代表性、可靠性説明,氣候可行性論證所依據的標準、規範、規程和方法,規劃或者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的氣候背景分析,氣候適宜性、風險性以及可能對局地氣候産生影響的評估,極端天氣氣候事件出現概率,預防或者減輕影響的對策和建議,論證結論和適用性説明等有關內容。

    《辦法》還規定,境外組織、機構和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氣候可行性論證活動,應當與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確認的論證機構合作進行,並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批准。同時,對氣候可行性論證技術方法、論證與評審程序、論證結論的作用以及違反《辦法》的監督和處罰等內容做了詳細規定。《辦法》的頒布實施為規範氣候可行性論證活動,合理開發利用氣候資源,避免或者減輕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受氣象災害、氣候變化的影響以及可能對局地氣候産生的影響奠定了法律基礎。

    中國氣象局副局長宇如聰出席並講話。宇如聰強調,一要認真學習、充分認識《辦法》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要從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的高度,準確理解、全面落實《辦法》規定的各項制度;二要加強領導,積極開展《辦法》的宣傳貫徹工作,利用多種媒體和手段加強宣傳,並主動加強與當地相關部門合作宣傳;三是完善制度,加快完善《辦法》的配套制度,建立健全標準和規範。

    國家發改委應對氣候變化司司長蘇偉指出,氣象工作是做好氣候可行性論證工作的基礎,氣候可行性論證是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也是積極應對氣候變化不利影響的重要手段,氣候可行性論證的關鍵是要落到實處,並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在重大項目建設中做好氣候可行性論證。

    中國氣象局法規司司長王志強主持此次電視電話會,局各內設機構、各直屬單位負責人以及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環保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農業部、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林業局、國防科技工業局、海洋局、測繪局、民用航空局、總參氣象水文局以及中國國際工程諮詢公司等單位有關領導在主會場參加會議。各地氣象主管機構有關負責人在各分會場參加會議。(記者 簡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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