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通知,明確自2009年1月1日起,機動車零售企業必須使用稅控系統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從明年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産的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為做好機動車的增值稅抵扣工作,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在全國範圍內推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國家稅務總局明確,除應徵消費稅的機動車和舊機動車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事機動車零售業務必須使用稅控系統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買機動車取得的稅控系統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屬於扣稅範圍的,應自該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認證通過的可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扣稅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