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高城鎮職工和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障水平,根據《天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結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際運行情況,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佈《關於提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通知》。
《通知》規定,從2009年1月份開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由4.4萬元提高到5.5萬元,大額醫療費救助起付標準相應調整為5.5萬元。
為確保大額醫療費救助制度的平穩運行,保障患大病、重病參保人員能夠得到及時救助,根據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的意見》,天津市發出《關於提高2009年度參保人員大額醫療費救助籌資標準的通知》,該《通知》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確定了2009年度大額醫療費救助籌資標準調整為:在職職工每人每年200元,退休人員每人每年230元。今後年度大額醫療費救助籌資標准將適時調整。
為進一步減輕參加城鎮職工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門診特殊病患者醫療負擔,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佈《關於門診特殊病患者醫療費用起付標準問題的通知》,本通知于2009年1月1日開始施行。
《通知》規定,在一個醫療年度內,門診特殊病(腎透析、腎移植術後抗排異治療,癌症的放療、化療、鎮痛治療,糖尿病,肺心病,紅斑狼瘡,偏癱,精神病,肝移植術後抗排異治療,血友病,癲癇、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患者因治療非門診特殊病或因治療不同門特病種住院的,結合門診特殊病和不同級別醫療單位的住院起付標準,其醫療費用起付標準按照就高的原則,合併執行一個起付標準。(來源:天津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