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年底,《青海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出臺,《辦法》對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條件、産權等作了詳細規定,今後,青海省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有規可循。
《辦法》規定,城鎮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具有當地城鎮戶口;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的具體辦法,並向社會公佈。
《辦法》規定,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産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經濟適用住房可售可租。符合購買條件的家庭只能按規定標準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已參加福利分房或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因購買能力不足的,可以申請租賃經濟適用住房。
《辦法》明確指出,集資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工礦區、困難企業和破産改制企業危舊住宅區改造項目,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進行集資建房。集資建房項目要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集資建房的面積標準、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産權關係等均按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已購買房改房或參加過單位集資建房、已按住房貨幣化分配辦法領取住房補貼或已領取住房補助費的職工家庭,不得再次參加單位集資建房。各級國家機關不得進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利用新徵用或新購買土地組織集資建房;不得借集資建房名義,變相實施住房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辦法》同時對經濟適用住房的優惠和支持政策、土地供應、建設管理、價格管理等方面作了詳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