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2009年第一號公告,明確從2009年1月1日起,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廢舊物資,不得開具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廢舊物資專用發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自2009年4月1日起,廢舊物資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為了促進再生資源的回收利用,規範廢舊物資回收經營行業發展,國家調整了現行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取消了生産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憑廢舊物資發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規定。為了做好相關增值稅政策的過渡與銜接,國家稅務總局在公告中明確,納稅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開具的廢舊物資專用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90天之內辦理認證,並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核算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申報抵扣。自2009年4月1日起,廢舊物資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抵扣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