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於推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的通知
衛監督發〔200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切實履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職責,不斷提高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水平,我部組織制定了《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指南》(見附件),決定推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以下簡稱量化分級制度)。現將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行公共場所量化分級制度是將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模式向風險度管理轉變的一種方式。各地衛生行政部門要給予充分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完善實施公共場所量化分級工作的相關工作機制,確保順利開展。
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衛生部《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指南》的要求,結合本省(區、市)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和切合實際的量化標準,認真組織實施。同時,要加強對地方開展公共場所量化分級管理工作的技術指導,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
三、各地要對衛生監督員進行公共場所量化分級工作的培訓,提高監督員對法律、法規及《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指南》的認識水平,準確掌握標準和要求,不斷提高監督水平。
四、各地要加強公共場所量化分級制度的宣傳力度,向社會提供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信息。要注意發揮媒體的輿論導向作用,大力宣傳、普及公共場所衛生知識,提高消費者的認知和防範能力。
五、公共場所量化分級管理制度要分步實施,穩步推進。2009年各地要重點在住宿業推行量化分級管理制度。至2009年12月底,各省會城市要對轄區內不少於50%的住宿業,其他城市要對轄區內不少於40%的住宿業實施量化分級管理。
請各省(區、市)于2009年12月底前將公共場所量化分級開展情況書面報我部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與衛生監督局。各地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與我部溝通。
聯絡人:衛生部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與衛生監督局 房軍
聯絡電話:(010)68792407
附件: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指南.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