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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部門向困難企業發放資金補貼穩定就業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1月23日   來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為應對和消減國際金融危機産生的不利影響,減輕危機給部分企業帶來的困難和負擔,日前,天津市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聯合製定並下發相關辦法,對申辦認定受金融危機影響困難企業條件、資金補貼程序等進行了細化。困難企業可以根據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申請認定,享受政府提供的穩定就業崗位補貼和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繳費費率、緩繳養老保險費等幫扶待遇。

    受當前經濟形勢影響生産經營出現暫時性困難且恢復有望;生産經營符合國家和天津市産業政策;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採取穩定崗位措施,承諾不裁員或少裁員(2009年裁員少於20人或低於全部職工的10%)並且是2006年以前註冊登記的企業。原認定的1018戶三類困難企業不在此範圍之內。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為困難企業:經對企業2008年資産負債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等指標進行核定,反映企業資金週轉困難;企業不能按照標準工時安排生産經營;2008年年末在冊職工不低於2007年年末在冊職工總數的80%;2008年年末不在崗職工發放生活費的人數不低於2007年年末不在崗職工人數的80%,按天津市最低工資以上的標準發放工資的人數佔在冊職工總數的50%以上;企業面臨停産半停産;已制定穩定就業崗位措施,並明確職工安置方式、安置人數和待遇標準。

    符合認定條件申請認定困難企業的,應填報《受金融危機影響困難企業申報審核表》。市屬企業向行業主管局(總公司)提出申請。區縣屬企業及無主管部門企業,向參保地區縣審核認定小組提出申請。各主管局(總公司)、各區縣審核認定小組匯總並初審後,報市審核認定小組。中央駐津企業直接報市審核認定小組。

    天津市審核認定小組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核認定,對符合規定的出具《受金融危機影響困難企業認定證明》,作為享受各項扶持政策的憑證。首次申請時間為2009年1月。

    持有《受金融危機影響困難企業認定證明》的困難企業,可獲得崗位補貼等四項補貼,並享受降低社會保險繳費比例、緩繳養老保險費等幫扶政策。

    困難企業採取在崗培訓、輪班工作、調整工時等辦法穩定員工隊伍,實現不裁員、少裁員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給予崗位補貼、在崗與技能培訓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和求職補貼。

    崗位補貼:按照企業穩定崗位安置職工人數,給予每人每月500元補貼,期限為3至6個月,補貼人數最高為企業正常生産經營情況下在崗職工總數的50%。

    在崗與技能培訓補貼:企業組織職工開展在崗培訓所需資金按規定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不足部分按企業實際支付在崗培訓費給予補貼,最高額度人均300元。開展技能培訓的,按照社會崗位需求程度和職業資格等級,給予不同標準的補貼。

    社會保險補貼:對企業與本單位大齡職工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按照當年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給予3至12個月的養老、醫療、失業三項社會保險補貼。

    求職補貼:企業停産期間組織職工積極求職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標準,給予1至3個月的求職補貼。

    企業已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不得重復享受崗位補貼;申請在崗培訓補貼的,不能同時申請崗位補貼或社會保險補貼。生産經營轉為正常的企業,停止享受相關補貼。

    困難企業申請緩繳企業應繳部分養老保險費的,應于申請當月月初的前7個工作日,向天津市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緩繳申請,經天津市勞動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報請市政府批准。困難企業攜帶經天津市政府批准的《2009年度困難企業緩繳養老保險費申請表》,與天津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緩繳及補繳養老保險費協議,緩繳期限暫定為2009年內的6個月,補繳截止期限暫定為2010年年底。緩繳限額按該單位申請當月養老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和緩繳月數確定。

    申請緩繳的企業應按照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求,辦理擔保、抵押。申請擔保、抵押時,需提交經國資委指定的資産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産評估報告,擔保、抵押物價值應不低於申請緩繳限額。擔保、抵押應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公證。

    緩繳期間,企業應持緩繳及補繳養老保險費協議,繼續按月向參保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企業繳費部分核定企業當期緩繳金額,職工個人繳費部分按規定繳納。企業累計緩繳金額應不超過緩繳協議中確定的緩繳限額。

    企業應按緩繳及補繳養老保險費協議的約定,按期歸還緩繳的養老保險費。未按期還款的,經辦機構可以對抵押物依照法律規定進行拍賣,拍賣所得用於優先歸還其欠繳的社會保險費,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困難企業不能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攜帶經市審核認定小組批准的《受金融危機影響困難企業認定證明》,及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的決議或決定(決議或決定中應載明職工當月和上月實際工資狀況),按上月職工工資,向參保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申報核定繳費基數。審核認定前已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不再重新核定。困難企業申請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應攜帶《受金融危機影響困難企業認定證明》,向參保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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