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生産經營單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産安全事故,山東省制定了《山東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規定,設立礦山(不含煤礦)建設項目,生産、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使用危險物品為生産原料和設施、設備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建設項目,黑色及有色金屬冶煉和建材、機械、輕工、電力、化工、紡織、煙草、港口、造船等重大建設項目的,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報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審查。
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同時投入生産和使用。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報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審查。未經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不予施工許可,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檢驗、檢測,保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滿足安全要求,並處於正常適用狀態;建設項目投入生産或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未經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不得組織總體竣工驗收,建設單位不得投入生産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