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公安部聯合下發暫行規定
森林公安機關領導幹部實行雙重管理
國家林業局、公安部日前聯合下發《森林公安機關領導幹部實行雙重管理暫行規定》,明確林業主管部門是本級森林公安機關領導幹部管理的主管方,本級地方公安機關和上一級森林公安機關是協管方。
文件規定,主管方在任免、調動森林公安機關正職領導幹部前,必須事先徵得協管方同意;森林公安機關副職領導幹部的任免、調動必須事先徵求協管方的意見,然後再作出決定或報上級黨委審批,並按有關規定程序辦理。主管、協管雙方要按有關規定共同做好民主推薦和考核考察等工作,避免重復考察。
這一暫行規定,是隨著中央關於幹部管理工作一系列新政策的出臺,公安部關於隊伍正規化建設要求的不斷深化,為進一步規範森林公安機關領導幹部協管制度,根據《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工作的決定》、《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於加強森林公安隊伍建設的意見》、《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等文件精神,在1990年林業部、公安部聯合下發的《關於實行林業公安領導幹部“下管一級”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基礎上,修改完善後出臺的。
文件進一步明確了協管雙方的職責、協管工作的組織程序,規定了森林公安領導幹部人選的基本條件,同時增加了建立後備幹部人才庫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