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將於2009年3月9日起正式對我國生效。1000總噸以上外國籍船舶、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必須在3月9日前取得《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否則不得進入中國港口或其它締約國港口。
為保證船舶燃料油泄漏造成的污染損害能及時得到合理的賠償,國際海事組織于2001年3月正式通過了《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並已于2008年11月21日生效。我國政府于2008年11月17日加入該公約,並於2009年3月9日起正式生效。
日前,部海事局發佈通知,要求1000總噸以上的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須在2009年3月9日前持有直屬海事局簽發的《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1000總噸以上的沿海運輸船舶必須在2009年7月1日前持有該“證書”;同時,要求進出我國港口的1000總噸以上的外國籍船舶自2009年3月9日起必須持有締約國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構簽發的“證書”;同時規定:沿海運輸船舶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海商法》規定的有關船舶民事責任限額,國際航行船舶的保險金額根據所經營的航線和所到達締約國的法律規定投保相應的保險,以保障不會因違反締約國的法律規定而被拒絕進港或滯留,但最低不得低於《海商法》規定的有關船舶民事責任限額。(趙虎 賈雲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