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9年秋季起,湖南民辦高中必須達到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獨立的校園校舍、進行獨立的財務管理、獨立的教育教學(簡稱“四獨立”)。3月9日,湖南省教育廳專門下發了《進一步規範公辦普通高中舉辦或參與舉辦的民辦高中辦學的通知》,對民辦高中的辦學和公辦高中招生等問題作出了硬性規定,達不到要求的民辦高中,將從2009年秋季起停止招生或執行當地同類公辦學校的收費政策。
公辦教師要回原校任教
學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排斥、分流民辦高中學生。在公辦普通高中舉辦或參與舉辦的民辦高中任教的公辦教師,應由教育行政部門妥善安排回公辦學校任教,亦可根據教師本人意願,按有關規定辦理公辦教師轉民辦學校教師的相關手續,受聘於民辦高中;公辦普通高中自行安排到舉辦或參與舉辦的民辦高中任教的公辦教師,應回原公辦學校任教,亦可按照本人意願繼續留在民辦高中任教,但必須按照規定到所屬教育行政部門辦理公辦教師轉民辦學校教師相關手續。
“擇校生”要公佈收費標準
湖南省公辦普通高中可按照相關規定繼續執行招收“擇校生”政策。但要將招生資格、招生計劃、收費項目和標準、學生入學條件及錄取結果向社會公開,同時,以學校為單位計算招收擇校生的比例,省級示範性高中嚴格控制在本校當年招收高中學生計劃數的30%以下,市級示範性高中嚴格控制在本校當年招收高中學生計劃數的20%以下。招收“擇校生”的最低錄取分數線控制在低於同層次公辦普通高中計劃內錄取線10%以內。“擇校生”收費標准將限制在省核定最高標準以內,收取擇校費的學生不需再繳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