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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發佈城鎮企業職工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補充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3月10日   來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為進一步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有效地解決養老保險實施中遇到的一些具體問題,日前,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印發了《關於城鎮企業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

    《補充規定》中對未參保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作出規定:一、曾經在天津市機關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參加工作並相應辦理錄用或招收手續,後因個人原因中斷工作且一直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可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補繳保險費。其中:1997年12月31日以前中斷工作的,可自1998年1月起補繳;1998年1月1日以後中斷工作的,可自中斷工作之月起補繳。但對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中1993年1月1日以後解除聘用合同或辭職、辭退且沒有再就業,並將本人檔案關係在各級各類人才仲介、職業介紹機構保存的人員,仍可從存檔之月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二、按照有關規定,1992年12月31日以前已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原國有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和原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如1992年12月31日以前中斷就業且一直未再繳費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可自1993年1月起補繳。三、原上山下鄉知識青年返城或軍人退役後,一直未就業且未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可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1997年12月31日以前返城或退役的,可自1998年1月起補繳;1998年1月1日以後返城或退役的,可自返城或退役之月起補繳。四、1992年12月31日以前曾經在外省市國有、城鎮集體企業以及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後因個人原因連續工齡中斷且一直未參加養老保險,現已在天津市定居並取得天津市非農業常住戶口(不包括藍印戶口)的,可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補繳保險費。其中: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可自1998年1月起補繳;1998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可自取得天津市常住戶口之月起補繳。

    《補充規定》對中斷繳費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手續作出規定:1993年1月1日以後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的人員,補繳中斷繳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時,不再經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依據本人原有繳費記錄辦理補繳手續。

    同時,在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用方面規定:一是繳納保值費用的過渡辦法,2008年1月1日以後參保的企業及其職工和“個人繳費窗口”繳費人員涉及補繳費用的,應繳納欠費本金的保值費用。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經參保的城鎮企業及其職工2009年度內補繳2008年發生的欠費,暫只補繳欠費的本金和利息。二是已經補繳欠費保值費用的,不再按照市政府津政發[2004]59號文件補繳欠費利息。但對於繳納當年費用的,應按規定繳納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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