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
加強中小型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安全基礎工作
改善安全生産條件的指導意見
安監總管一〔2009〕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産方針和國家關於安全生産的法律法規,促進中小型金屬非金屬礦山(含選礦廠尾礦庫,下同)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落實,繼續降低事故總量,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努力實現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生産形勢穩定好轉,現就進一步加強中小型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基礎工作、改善安全生産條件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中小型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安全基礎工作、改善安全生産條件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近年來,我國經濟快速發展,作為重要基礎産業的金屬非金屬礦山也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尤其是經過幾年的安全整治,整體安全生産水平有所提高。但許多中小型金屬非金屬礦山開採不正規,工藝技術和裝備水平較差、從業人員素質和企業安全管理水平不高,安全保障能力較弱的狀況還沒有根本改變。
儘管經過各方面的努力,金屬非金屬礦山生産安全事故從2004年起呈持續下降趨勢,但是事故總量仍然較大,重特大事故時有發生,特別是中小型金屬非金屬礦山事故多發,安全生産形勢依然嚴峻。進一步加強中小型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基礎工作,大力改善安全生産條件,已迫在眉睫,勢在必行。各級安全生産監管部門和中小型金屬非金屬礦山(選礦廠)企業要充分認識加強中小型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基礎工作、改善安全生産條件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切實採取有效措施,努力在落實安全生産“兩個主體責任”方面取得新進展,在“治散”、“治亂”、“治差”方面取得新突破,在技術、管理、監督方面取得新成效,大力加強中小型金屬非金屬礦山的安全基礎工作,大力改善中小型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生産條件,大力提高中小型金屬非金屬礦山的安全保障能力,促進中小型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安全發展。
二、進一步加強中小型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基礎工作、改善安全生産條件的主要內容
(一)中小型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生産基本條件和要求
1.設計建設合法。
(1)依法立項審批。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不得擅自開工建設。
(2)嚴格項目審查。地下礦山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安全評價、施工等工作,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承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報經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施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嚴格按照經審查批准的設計施工;對已批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作重大變更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同意,並報經原審批部門批准。建設項目竣工後,必須經安全監管部門驗收合格。
(3)嚴格安全許可。地下礦山建設項目竣工並經安全監管部門驗收合格後,必須依法提出安全生産行政許可申請,經安全監管部門審核合格頒發安全生産許可證後,方可投入生産。
2.安全出口通暢。
(4)確保兩個出口。每個礦井至少要有兩個獨立的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間距不小于30米;每個生産水平(中段)必須要有至少兩個便於行人的安全通道,並要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每個採區必須有兩個便於行人的安全出口,並經上、下巷道與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所有井下作業人員都要熟悉安全出口。
(5)安全出口可靠。裝有兩部在動力上互不依賴的罐籠設備、且提升機均為雙回路供電的豎井,可以作為安全出口,而不必設置梯子間;其他豎井作為安全出口時必須裝備完好的梯子間;運輸斜井作為安全出口時,必須保證人行道的有效凈高不小于1.9米,有效寬度不小于1米;水平運輸平巷作為安全出口時,必須保證人行道的有效凈高不小于1.9米,有效寬度:人力運輸的不小于0.7米,機車運輸的不小于0.8米,帶式輸送機運輸的不小于1.0米。報廢的井巷必須及時封閉,並填圖歸檔。
(6)避災線路清晰。必須有井上井下對照圖,井下避災線路圖。井巷的所有分道口要有醒目的路標,註明其所在地點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業人員必須熟知井下逃生線路和逃生方法。
3.提升運輸可靠。
(7)提升系統可靠。提升系統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必須選擇國家指定産品,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提升設備設施。升降人員罐籠必須安裝安全可靠的防墜器;提升系統必須安裝過卷保護裝置和信號裝置。嚴禁使用帶式制動器的提升絞車作為主提升設備。
(8)防護裝置齊全。提升礦車的斜井,必須安裝常閉式防跑車裝置;斜井上部和中間車場,必須設阻車器或擋車欄;斜井下部車場要建有躲避硐室,並有明顯的標誌。
(9)嚴格運行管理。提升運行要由有資質的人員專人管理。同一層罐籠嚴禁同時升降人員和物料;升降爆破器材時,要有人跟罐監護。加強對提升系統的維護保養,建立定期檢查維修制度,明確責任,狠抓落實。每天應由專職人員檢查一次,每月應由企業組織有關人員檢查一次,發現隱患立即停用,及時整改。要做好設備運轉維修記錄,對隱患排查不認真、隱患沒有及時整改的,要追究責任。
(10)定期檢測檢驗。主要提升裝置、提升鋼絲繩等要由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嚴格按規定的檢測週期進行檢測檢驗。主要提升裝置每年檢測一次,提升鋼絲繩每半年檢測一次。檢測不達標的,必須先整改、後使用。
4.通風系統完善。
(11)實行機械通風。所有地下礦山必須安裝主扇,形成完整的機械通風系統;每台主扇應具有相同型號和規格的備用電動機,並有能迅速調換電動機的設施;要有確保主扇能夠在10分鐘內使礦井風流反向的措施,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反風試驗,並做到主要風路反風後的風量能夠達標;採用多級機站通風系統的礦山,主通風系統的每1台通風機都要滿足反風要求,以保證整個系統可以反風。通風構築物(風門、風橋、風窗、擋風墻等)要規範達標,並由專人負責檢查、維修,確保質量可靠,風門、擋風墻必須保持完好嚴密狀態。井下炸藥庫及儲存動力油的硐室要有獨立的回風道。對於自然風壓較大的礦井,只有當風質、風量、風速經檢測達到要求並經礦山技術負責人簽字批准時,才允許暫時用自然通風替代機械通風,未經審批,嚴禁採用自然通風。
(12)加強局部通風。掘進工作面和通風不良的採場必須安裝局部通風設備,局扇應有完善的保護裝置。風筒必須吊挂平直、牢固,接頭嚴密,避免車碰和炮崩,並應經常維護,杜絕漏風,降低阻力。人員進入獨頭工作面前,必須先開動局部通風設備通風。獨頭工作面有人作業時,局部通風設備必須連續運轉,不得隨意關停。採場形成通風系統前,不得回採作業。
(13)確保風量充足。正常生産情況下,主扇必須連續運轉;當完全無人作業時,允許暫時停止機械通風。礦井主要進風巷和回風巷不得堆放材料和設備;礦井主要進風流不得通過採空區和塌陷區,必須通過時,要先砌築嚴密的通風假巷引流。局部通風風筒口與工作面的距離:壓入式通風不超過10米;抽出式通風不超過5米;混合式通風,壓入風筒出口不超過10米,抽出風筒入口要滯後壓入風筒出口5米以上。
(14)及時密閉警示。採場回採完畢後,要將所有與採空區相通的影響正常通風的巷道及時密閉;停止作業並已撤除通風設備又無貫穿風流通風的採場、獨頭上山和獨頭巷道,必須設柵欄和警示標誌,嚴禁人員進入。
5.水火防範到位。
(15)防止地表水災。豎井、斜井、平硐等井口標高要高於當地歷史最高洪水水位1米以上,特殊情況下達不到要求的,要以歷史最高洪水位為標準修築防洪堤,在井口必須築人工島,使井口高於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報廢井口必須封閉,並在周圍挖掘排水溝;地面塌陷、裂縫區的周圍,要設截水溝或擋水圍堤,嚴防向塌陷區漏水。每年汛期前必須組織一次防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要編制防水計劃,明確責任,加大投入,狠抓落實。需要維修或改建的防水工程,必須在汛期前完成;汛期要設專人檢查巡視礦區防洪情況,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
(16)防範井下水害。井下主要排水設備至少要由同類型的3台泵組成。工作水泵要確保在20小時內排出一晝夜的正常涌水量;除檢修泵外,其他水泵應能在20小時內排出一晝夜的最大涌水量。井筒內必須裝設兩條相同的排水管,一條工作,一條備用。由地面到井下主排水泵房的電源電纜,必須鋪設兩條來自不同母線段的獨立線路。對積水的舊井巷、老採區、流砂層、強含水層、強岩溶帶等不安全地帶,必須留設防水礦(岩)柱。防水礦(岩)柱尺寸由設計確定,在設計規定保留期內不得開採或破壞。在井下主要泵房、中央變電所等特殊地點要設置防水門。
(17)堅持超前探水。掘進前,必須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情況,摸清礦井涌水與地下水、地表水、大氣降水的水力聯絡,判斷礦井突然涌水的可能性。要加強超前探水,對接近水體的地帶或遇到斷層、破碎帶、採空區等可能與水體有聯絡的地段,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原則,編制探水設計;探水前,應檢查鑽孔附近巷道的穩定性,準備水溝,在工作地點安裝電話;鑽鑿探水孔時,如果發現岩石變軟,或沿鑽桿向外流水等超過正常鑿岩供水量等現象,必須立即停止鑿岩,撤人升井並派人監視水情。
(18)遇險及時撤離。掘進工作面或其他地點發現工作面“出汗”、頂板淋水加大、空氣變冷、産生霧氣、挂紅、水叫、底板涌水等透水預兆時,必須立即停止工作,撤出所有可能受透水威脅的人員,採取安全措施。
(19)防範井下火災。主要進風巷道、進風井筒及其井架和井口建築物,主要扇風機房和壓入式輔助扇風機房,風硐及暖風道,井下電機室、機修室、變壓器室、變電所、電機車庫、炸藥庫和油庫等,應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築,室內應有醒目的防火標誌和防火注意事項,並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用木材支護的豎井、斜井及其井架和井口房、主要運輸巷道、井底車場硐室,要設消防水管。井下各種油類,必須單獨存放於安全地點,裝油的鐵桶必須有嚴密的封蓋;井下柴油設備或油壓設備一旦出現漏油,應及時處理。井下不得使用電爐、燈泡等進行防潮、烘烤和採暖;井下輸電線路通過易燃材料的部位,必須採取有效的防止漏電或短路的措施;在井下進行動火作業,必須經企業負責人簽字批准。
6.頂板邊幫穩固。
(20)及時支護加固。在圍岩鬆軟不穩固的岩層中掘進井巷,必須進行支護,永久性支護至掘進工作面之間應架設臨時支護;圍岩不穩固的回採工作面、採準和切割巷道,應採取支護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壞的支護,應及時修復;圍岩不穩固的礦山主要運輸巷道、井底車場和主要硐室等必須採取永久性支護措施。對所有支護的井巷,應定期進行檢查,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員的井筒,每月至少檢查一次,並由負責人簽字。地壓較大的井巷和人員活動頻繁的採礦巷道,應每班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做好記錄。
(21)嚴格敲幫問頂。對頂板不穩固的採場,要制定有效的監控手段和處理措施。每班作業前,必須由班長和安全員共同進行敲幫問頂,處理頂板和邊幫的浮石,確認安全後方可進入工作面作業;處理浮石時,必須停止其他妨礙處理浮石的作業,不得在同一採掘工作面同時鑿岩和處理浮石。作業中發現冒頂預兆時,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撤離現場,並及時上報。
(22)加強空區管理。要摸清礦區範圍內的採空區,禁止人員進入老窿及採空區採礦。採用留礦法、空場法採礦的礦山,要按照設計要求,及時採取充填、隔離或強制崩落圍岩等措施對採空區進行處理,嚴禁出現大面積未處理的採空區;嚴禁擅自回採保安礦柱。地表塌陷區要設明顯標誌並柵欄阻隔人員進入,通往塌陷區的井巷必須封閉,人員不得進入塌陷區。
(23)定期地壓監測。有嚴重地壓活動的礦山,要加強地壓監測工作,設置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負責地壓管理,發現大面積地壓活動預兆時要立即停止作業,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
7.安全管理規範。
(24)設置安全機構。必須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必須經安全監管部門培訓合格並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後方可任職。
(25)健全規章制度。必須建立健全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産工作全面負責的安全生産責任體系,把安全生産責任分解落實到各個層次、各個環節和各個崗位。建立嚴格明確的領導下井帶班、安全教育培訓、隱患排查治理、安全辦公會議、交班前警示等規章制度;不斷完善並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程。
(26)保存基礎資料。地下礦山企業應保存礦區地形地質和水文地質圖、井上井下對照圖、通風系統圖、井下避災線路圖等圖紙資料,並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更新。其中井上井下對照圖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應保存重要設備運行、維護、保養和檢測記錄。
(27)強化教育培訓。企業要堅持經常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礦長、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應經專門的安全培訓,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新進地下礦山企業的作業人員,應接受不少於72小時的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和考核結果應記錄存檔,並做到一人一檔。
(28)嚴格入井考勤。要建立出入井考勤登記制度,掌握井下作業人員數量和位置分佈。有條件的企業應安裝井下人員實時定位系統。
(29)加強放炮管理。爆破作業前應認真檢查作業面的情況,確認作業通道和撤離路線安全暢通、爆破後能有效通風、現場其他人員已經全部撤離到安全地點後,方可實施爆破。爆破後,經通風吹散炮煙,確認空氣合格後,作業人員方可進入爆破作業地點。作業前,要由技術人員認真檢查作業面有無盲炮、支護是否破壞等情況。
(30)嚴防“三超”生産。要嚴格按照設計能力組織生産,嚴禁超能力採掘;要不斷提高機械化生産水平,結合實際確定崗位人員數量,有效控制下井人數,嚴禁超定員組織生産;要貫徹以人為本要求,落實《勞動法》,嚴禁擅自延長勞動時間和提高工人的勞動強度。
(31)落實日常檢查。要根據本單位的生産經營特點,認真執行安全檢查制度,對安全生産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立即處理;不能立即處理的,要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處理的情況要記錄在案。
(32)嚴肅事故責任追究。礦山企業必須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嚴厲追究事故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要全面分析事故發生原因,認真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有針對性的措施,預防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33)確保應對有效。地下礦山企業應建立由專職或兼職人員組成的應急救援組織,制定事故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器材和設備,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救援演練。要建立與鄰近應急救援組織協作聯動機制。一旦發生事故,要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有效應對,減少損失。
(二)中小型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安全生産基本條件和要求
1.設計建設合法。
(1)依法立項審批。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不得擅自開工建設。
(2)規範開採設計。露天礦山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有設計單位提供的、規範的開採設計説明書、附圖和安全專篇。小型露天採石場應由有建設部門認定資質的設計單位或者省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認定資質的採礦工程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的書面開採方案。
(3)嚴格審查驗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報經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開始施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嚴格按照經審查批准的設計施工;對已批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作重大變更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同意,並報原審查部門審查批准;工程竣工後,經安全監管部門驗收合格,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後,方可投入生産和使用。
2.開採工藝先進。
(4)落實分臺階(分層)開採。露天礦山企業必須遵循自上而下開採順序,執行分臺階開採。要堅持“採剝並舉,剝離先行”原則,嚴禁掏採或“一面墻”開採。小型露天採石場不能採用分臺階開採的,應當自上而下分層開採,實施淺眼爆破時,分層高度不得超過6米,實施中深孔爆破時,分層高度不得超過20米,最終邊坡角由設計確定,但最大不得超過60度。
(5)確保邊坡穩定。必須對邊坡坡體表面和內部位移、地下水位動態、爆破震動等定點定期進行觀測,對出現變形和滑動跡象的,要及時撤離人員和設備,並視情況採取設擋墻、削坡、減載、抗滑樁、錨桿(索)和護坡等措施。對採場工作幫必須由專業技術人員每季度檢查一次,對高陡邊幫必須每月檢查一次,暴雨過後,要在開工前對不穩定區段進行專業檢查,發現異常應立即處理。每班作業前,必須對工作幫坡面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坡面有裂痕,或者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傘檐體可能塌落時,相關人員應當立即撤離至安全地點,採取措施處理;處理完畢前,嚴禁任何人在邊坡底部停留。
(6)爆破技術先進。自然條件允許的露天礦山必須使用中深孔爆破技術;不具備使用中深孔爆破技術的小型露天採石場,必須經有資質的單位現場勘察鑒定,經安全監管部門批准方可使用淺孔爆破技術,但必須進行濕式鑿岩。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露天礦山必須使用中深孔爆破開採技術。
(7)採用機械裝運。小型露天採石場企業應使用機械化鏟裝作業,嚴格控制、減少裝運作業人員;定期對挖掘設備和運輸車輛進行維護、檢修,保證正常運行;礦區運輸道路按設計參數施工,設置合格的路擋,轉彎處必須設立明顯警示標誌。
3.排土有序規範。
(8)符合設計要求。排土場必須經有資質的單位設計才能建設使用,排土場的位置必須保證排棄土岩時不致因大塊滾石、滑坡、塌方等威脅工業場地(廠區)、居民點、道路等設施的安全,其安全距離應在設計中規定。排土場的排土工藝、排土順序、階段高度、總堆置高度、安全平臺寬度、總邊坡角以及相鄰階段同時作業超前堆置距離應符合設計規定。未經設計或技術論證,任何單位不得在排土場內回採低品位礦石和石材。
(9)嚴格排土作業。嚴格按照設計要求進行排土作業,對排土場排土參數、變形、裂縫、底鼓、滑坡等相關情況每週至少進行一次檢查,雨季必須每天進行一次巡查,做好記錄,並由檢查或巡視人員簽字,出現異常情況及時向上級單位報告,並採取有效控制和處理措施。
(10)嚴禁違規撿礦。企業應加強排土場管理,圈定危險範圍,並設立警戒標誌,安排專人看護。排土場作業區或排土場危險區不得有撿礦石、撿石材和其他活動。
4.安全管理到位。
(11)設置安全機構。露天礦山企業必須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必須經安全監管部門培訓,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12)健全規章制度。露天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産工作全面負責的安全生産責任體系,把安全生産責任分解落實到各個層次、各個環節和各個崗位;健全安全教育培訓、隱患排查治理、安全辦公會議等規章制度;不斷完善並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程。
(13)基礎資料齊全。露天礦山企業應保存礦區地形地質圖、採剝工程年末圖等圖紙資料,並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更新。
(14)嚴格教育培訓。企業要堅持經常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礦長、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應經專門的安全培訓,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新進露天礦山企業的作業人員,應接受不少於40小時的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和考核結果應記錄存檔,並做到一人一檔。
(15)加強爆破管理。露天礦邊界必須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誌,防止無關人員誤入;爆破作業必須設立警戒線,爆破安全允許距離由設計確定,但最低不小于200米;爆破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堅固的人員避炮設施,其設置地點、結構及拆移時間,要在採掘計劃中規定,並經主管礦長批准。爆破前必須將鑽機、挖掘機等移動設備開到安全地點,並切斷電源;爆破後必須對爆區及相關坡面進行檢查,發現工作面有裂痕可能塌落,或坡面有浮石、危石和傘檐體時,應立即撤離人員和設備;要由專業人員認真檢查是否有盲炮,遇有盲炮,應在現場設立危險標誌,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由爆破員及時進行處理。
(16)完善防(排)洪系統。必須按照設計建設防排洪工程,排土場上遊要有截洪溝,下游有攔擋壩,並留排水孔,以防發生泥石流;有滑坡可能的和深凹露天採場必須設置防洪、排洪設施及設備。
(17)做好防塵工作。應採用濕式鑿岩方法,禁止打幹眼;爆破後和鏟裝時,要對爆堆進行噴霧降塵;汽車運輸道路要經常灑水抑塵或噴灑抑塵劑;破碎口和振動篩應實施噴霧降塵,必要時應設置除塵設備。
(18)強化日常檢查。要根據本單位的生産經營特點,認真執行安全檢查制度,對安全生産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立即處理;不能立即處理的,應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處理的情況應記錄在案。
(19) 嚴肅事故責任追究。礦山企業必須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嚴厲追究事故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要全面分析事故發生原因,認真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有針對性的措施,預防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20)確保應對有效。露天礦山企業應建立由專職或兼職人員組成的應急救援組織,制定並完善事故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器材和設備,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救援演練。生産規模較小的應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並與鄰近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援協議。一旦發生事故,要反應靈敏,有效應對,減少損失。
(三)尾礦庫安全生産基本條件和要求
1.建設規範。
(1)立項審批合法。尾礦庫建設項目應經發展改革部門立項核準或備案,經國土資源部門用地審批,經環保部門環評批復,經安全監管部門安全預評價,方可組織設計,嚴格履行立項審批程序。
(2)設計施工合規。尾礦庫建設的勘察、設計、安全評價、施工及施工監理等工作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承擔。尾礦庫工程初步設計應當包括安全專篇,安全專篇應當對尾礦庫及尾礦壩穩定性、尾礦庫防洪能力及排洪設施和安全觀測設施的可靠性進行充分論證。尾礦庫工程施工必須做好施工記錄,建立尾礦庫工程檔案,特別是隱蔽工程檔案,並長期保存;隱蔽工程必須經分段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下一階段施工。
(3)安全許可嚴格。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報經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施工。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嚴格按照經審查批准的設計施工,施工中需要對設計進行局部修改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認可;對涉及庫址、等別、尾礦壩壩型、排洪方式等進行重大修改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重新設計,並報原審批部門批准。尾礦庫建設項目竣工後,必須經安全監管部門驗收合格,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後,方可投入使用。
(4)整改措施到位。已經投入生産運營的尾礦庫無正規設計的,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在安全監管部門規定的限期內進行必要的勘測,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補做工程設計,工程設計應包括安全專篇,安全專篇應認真分析尾礦庫現狀,對尾礦庫及尾礦壩穩定性、尾礦庫防洪能力及排洪設施和安全觀測設施的可靠性進行充分論證,提出有針對性的整改方案。補做的工程設計安全專篇報經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准後,生産經營單位要嚴格按照設計進行整改;整改完畢經安全監管部門驗收合格,並依法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後,方可繼續投入生産運行。
2.築放合理。
(5)確保築壩質量。應確保築壩材料、築壩方式、子壩高度、內外邊坡角、錯臺寬度等嚴格按設計要求進行。築壩進度應按設計要求和年度排放計劃進行。每期子壩堆築前必須進行岸坡處理,將樹木、樹根、草皮、廢石及其他有害構築物全部清除,若遇有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應作妥善處理。每期子壩堆築完畢,應對築壩質量及子壩長度、剖面尺寸、軸線位置、內外坡比、庫內水位等進行檢查,檢查記錄需經主管技術人員簽字後存檔。尾礦壩下游坡面上不得有積水坑。
(6)堅持均勻放礦。採用上遊式築壩法的尾礦庫,應于壩前均勻放礦,壩體較長時應採用分段交替作業,維持壩體均勻上升,不得任意在庫後或一側岸坡放礦,不得集中放礦、獨管放礦;壩頂及沉積灘面應均勻平整,庫內水邊線與灘頂應保持基本平行,避免灘面出現側坡、扇形坡或細粒尾礦大量集中沉積于某端或某側。尾礦排放應按設計要求和年度排放計劃進行,並做好記錄,不得超強度排放。嚴禁尾礦庫超高使用,嚴禁超能力排尾。
3.排洪可靠。
(7)完善排洪系統。尾礦庫必須設置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涵管、隧洞、溢洪道、截洪溝等排洪設施,並滿足防洪要求;宜採用排水井(斜槽)-排水管(隧洞)排洪系統,有條件時也可採用溢洪道或截洪溝等排洪設施;排洪設施的基礎應避免設置在工程地質條件不良或需要填方的地段,無法避開時,應進行地基處理。庫內應設有清晰醒目的水位觀測標尺,標明正常運行水位和警戒水位。排洪設施停用後,必須嚴格按設計要求及時封堵,並確保施工質量,嚴禁在排水井井筒頂部封堵。
(8)復核泄洪能力。汛期前必須對尾礦庫的泄洪能力進行復核,確保正常生産庫水位與沉積灘灘頂高差、沉積灘幹灘坡比、幹灘長度滿足設計要求,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幹灘長度必須滿足規範要求。非緊急情況,未經技術論證,不得用常規子壩擋水。汛期前必須把庫內水位降到最低。
(9)檢查維護設施。汛期前應對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涵管、隧洞、溢洪道、截洪溝等排洪構築物有無變形、位移、損毀、淤堵等情況進行檢查、維修和疏浚,確保排洪系統暢通。檢查人員要記錄、簽字,檢查維修情況要存檔。要根據確定的排洪底坎高程,將排洪底坎以上1.5倍調洪高度內的擋板全部打開,清除排洪口前水面飄浮物。
(10)加強泄後檢查。洪水過後應對壩體和排洪構築物進行全面認真的檢查與清理,發現問題及時修復,同時,採取措施降低庫水位,防止連續降雨引發漫壩事故。排出庫內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庫內水位時,要注意控制流量,非緊急情況不宜驟降。
4.監測有效。
(11)完善監測設施。四等以上尾礦壩必須設置壩體位移和浸潤線觀測設施,五等尾礦壩,也要創造條件設置相應觀測設施,監測設施不到位的,要加大人員監測的力度。
(12)加強日常監測。做好尾礦壩位移、裂縫、滲漏以及浸潤線、排滲設施、周邊山體滑坡等安全檢查和監測工作,要有完整的監測記錄。尾礦壩的位移監測每季度不少於1次,位移異常變化時應增加監測次數;尾礦壩的水位監測包括庫水位監測和浸潤線監測,水位監測每月不少於1次,暴雨期間和水位異常波動時應增加監測次數。
(13)做好信息反饋。應做好監測數據記錄,確保監測數據連續可靠,並認真進行數據分析,發現重大問題報企業主要負責人及時進行處理。
5.管理到位。
(14)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尾礦庫必須設置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15)健全規章制度。尾礦庫企業必須健全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産工作全面負責的安全生産責任體系,把安全生産責任分解落實到各個層次、各個環節和各個崗位;建立健全汛期領導值班、隱患排查治理、安全交接班等規章制度;不斷完善並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程。
(16)嚴格教育培訓。尾礦庫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從事尾礦庫放礦、築壩、排洪和排滲設施操作的專職作業人員應經專門的安全培訓,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新進企業的作業人員,應接受不少於40小時的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和考核結果應記錄存檔,並做到一人一檔。
(17)加強安全檢查。必須加強尾礦壩和庫區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尾礦壩安全檢查的內容是:壩的外坡坡比;壩體有無裂縫,有無滑坡跡象;壩面浸潤線出逸點位置、範圍和形態;排滲設施是否完好、排滲效果及排水水質;壩體有無滲漏出逸點,出逸點的位置、形態、流量及含沙量;壩肩截水溝和壩坡排水溝等壩面保護設施是否完好。
尾礦庫庫區安全檢查應包括:周邊山體有無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異常情況;庫區範圍內是否存在違章爆破、採石、建築、尾礦回採、取水、排放廢棄物等危及尾礦庫安全的行為,未經尾礦庫管理單位同意、技術論證及原尾礦庫建設審批的安全監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庫區內從事爆破、採石、建築等危及尾礦庫安全的活動。
(18)加強應急管理。制定切實可行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同時要與有關政府、下游村鎮建立應急聯動機制,每年在汛期前組織一次預案演練。尾礦庫發生壩體坍塌、洪水漫頂等事故時,企業必須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進行事故搶救,防止事故擴大,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同時要立即報告所在地安全監管部門。
(19)落實安全評價。尾礦庫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經過安全評價被確定為危庫的,應當立即停産,進行搶險,並向上級單位和安全監管部門報告;確定為險庫的,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消除險情;確定為病庫的,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按照正常庫標準進行整治,消除事故隱患。尾礦壩堆積到設計最終壩高的1/2~2/3高度時,應對壩體進行一次全面的勘察,並進行壩體穩定性專項評價,否則不能進行生産。
(20)加強閉庫管理。對於停用的尾礦庫,應進行閉庫安全評價、閉庫整治設計,並按設計整治,閉庫工程經驗收合規後方能閉庫,確保尾礦庫防洪能力和尾礦壩穩定性滿足安全要求,維持尾礦庫閉庫後長期安全穩定。未經論證和安全監管部門批准,不得在庫內進行回採、排砂和蓄水等。尾礦庫閉庫及閉庫後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原生産經營單位負責;對關閉破産的生産經營單位,其已關閉或廢棄的尾礦庫的管理工作,由生産經營單位出資人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無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出資人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單位。
三、工作要求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中小型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生産工作基礎差、領域廣、難度大、任務重。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中小型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切實把加強中小型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基礎、改善安全生産條件工作提上重要議事日程,在不斷總結經驗、剖析問題的基礎上,強化對策措施,落實工作責任,建立有效機制,紮實推進中小型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安全基礎和安全標準化建設,不斷改善安全條件,努力減少事故總量,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
(二)切實強化工作落實。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中小型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要把本意見中的每項內容、每條要求落到實處,使安全生産基礎建設和改善安全生産條件的各項任務都有對應的責任主體,逐項落實工作任務,切實做到重點突出、執行有力、工作紮實、注重實效。尤其要著眼基層、立足現場,加強推動,從細節入手、從小事抓起、從崗位做起,強基固本、提高水平、改善條件。
(三)切實搞好有機結合。要把加強基礎工作、改善安全生産條件與相關安全生産專項行動及工作緊密結合。一是要與“治理行動”緊密結合,著力深化非煤礦山安全專項整治。要針對重點地區、重點範圍、重點工藝、重點時段、重點問題,立足於解決影響中小型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生産的深層次矛盾和突出問題,採取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多管齊下,綜合治理,做到標本兼治,重在治本。二是要與“執法行動”緊密結合,嚴厲打擊非煤礦山領域非法違法生産行為。安全監管部門要與相關部門主動溝通,明確“打非”職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協作,嚴厲打擊未履行審批、許可程序,無證無照或證照不全進行建設和生産經營的各種活動和關閉取締後又死灰復燃,亂採濫挖、超層越界開採、違規排放尾礦,蓄意謊報、瞞報事故,抗拒安全執法、拒不執行政府及有關部門下達的停産整頓、關閉取締指令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三是要與安全許可工作緊密結合,嚴格安全準入。對於未獲取安全生産許可證、未通過安全生産設施“三同時”驗收的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要依法責令立即停産整改,組織專家評估,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後不合格的,要依法提請政府堅決依法予以關閉。四是要與隱患排查治理緊密結合。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搞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建立隱患排查治理臺賬,落實整改計劃、責任、資金、期限、預案,分輕重緩急,逐項治理。對一時難以治理的,要加強監控,落實防範措施;經治理仍達不到安全生産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停産關閉。
(四)切實推進技術進步。推進礦山安全條件改善,必須立足於推進技術創新與進步。各類中小型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要加強安全生産先進技術、工藝、設備的研發、引進和應用,發揮科學技術對提升中小型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安全保障水平,尤其是本質安全水平的重要作用。要保證安全投入、加強科技攻關,在地下礦山採空區監控、地壓監測、通風系統完善、露天邊坡監測與治理、安全先進採礦工藝研究、應急救援等方面加強與科研院所之間的合作,搞好科技成果的轉化與應用。要強力推行機械通風、中深孔爆破技術,廣泛應用信息化、自動化、機械化生産及監測監控手段。
(五)切實加強監督檢查。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強對中小型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安全基礎工作和改善安全生産條件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引導廣大中小型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認真做好安全基礎工作,不斷完善安全生産條件。對安全基礎薄弱、安全生産條件較差的企業要重點監控,督促企業聘請專家指導工作,認真進行整改;對整改不認真、敷衍了事的,要依法予以處罰;對於導致事故發生的,要嚴厲追究責任。
(六)切實加強宣傳引導。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在“宣教行動”和全程工作中,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促使廣大中小型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經營者充分認識加強安全基礎工作,改善安全生産條件的重要意義,增強做好工作的主動性、自覺性和創造性。要搞好安全教育培訓,大力普及礦山安全知識,提高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能力。要加強安全文化建設,努力營造良好氛圍。要培養選樹典型,通過典型引路,引導中小型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加強安全基礎工作,改善安全生産條件。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
二○○九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