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部署、執行、督促不力,致使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不能順利開展的有關組織和工作人員,將被問責。
這是四川省政府辦公廳日前出臺的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作出的規定,該試行辦法是專門針對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提出的。根據規定,與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有關的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如果工作不力,都會被問責。
其中,對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部署、執行、督促不力,致使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不能順利開展的,對無不可抗拒力因素不能如期完成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主要任務和目標,造成城鄉市容環境面貌無有效改善的,有關行政機關、組織及其負責人將被問責。而對災區城鄉過渡安置點、農村和城鎮恢復重建的公用設施、環境基礎設施的配套建設和管理不安排、不部署、不檢查、不落實,致使發生疫情或災區群眾集體上訪的相關組織和工作人員,也將被問責。
在行政審批中,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相關規定並造成市容市貌、環境、交通等影響的將被問責。這些規定包括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和經濟技術管理等方面,審批項目涉及建(構)築物等建設項目及市場、攤點、商業建築、娛樂場所等設施建設及布點,還包括對“選址意見書”和“建設許可證”的審批發放。
有關行政機關、部門、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過程中的過錯行為也將被行政問責,包括對無證經營、超範圍經營和超場所經營行為管理治理不力;對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亂停亂放、亂扔垃圾、亂貼廣告、公共場所放養寵物等行為管理治理不力;對違規施工行為和“城中村”整治不力等情形。對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相關部門可以採取7種處理方式:責令作出檢查;暫扣、吊銷行政執法證件;通報批評;限期調離工作崗位;告誡、誡免;責令辭職;辭退、解聘。處理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合併使用。行政過錯行為構成違紀的,依法依紀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陳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