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強生嬰幼兒衛浴産品初步核實情況
近日,美國安全化粧品運動組織(CSC)發佈了一份關於美國市場上常見的48種嬰幼兒衛浴産品的檢測報告,引起了我國公眾對強生等公司嬰幼兒衛浴産品的廣泛關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此高度重視,並迅速組織力量對CSC公佈的48種嬰幼兒衛浴産品是否在中國上市的情況進行了核實。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CSC報告中産品所涉及的幾個生産廠商進行了了解,只有聯合利華和美國強生在中國設有生産廠家。聯合利華(中國)有限公司不生産嬰幼兒衛浴産品。美國強生在中國設有上海強生(中國)有限公司和強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上海強生(中國)有限公司共有3個嬰幼兒用國産特殊用途化粧品和30個嬰幼兒用國産非特殊用途化粧品(其中在30個嬰幼兒用國産非特殊用途化粧品中,嬰幼兒衛浴産品有14個)。強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不生産嬰幼兒用化粧品。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審評中心和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實,未發現上海強生(中國)有限公司的3個嬰幼兒用國産特殊用途化粧品和30個嬰幼兒用國産非特殊用途化粧品配方中添加甲醛和1、4-二氧雜環己烷原料。CSC報告中所提到美國強生公司的嬰幼兒衛浴産品沒有進口到中國。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繼續密切關注事態的發展,及時做好相關檢測工作,並繼續跟蹤化粧品中關於甲醛和1、4-二氧雜環己烷的毒理學和人體安全方面的文獻資料和研究動態。
小帖士:
我國現有化粧品法規對甲醛和1、4-二氧雜環己烷物質的規定
根據2007年衛生部頒發的《化粧品衛生規範》要求,化粧品中甲醛的最大允許使用量為0.2%(口腔産品除外)(以游離甲醛計),甲醛禁止用於噴霧産品,指甲硬化劑中甲醛的最大允許使用濃度為5%(産品中釋放的甲醛濃度超過0.05%時,需標注含甲醛)。除此要求外,對於嬰幼兒用産品,在甲醛含量上並未作其他特殊規定。1、4-二氧雜環己烷屬於化粧品中禁止使用物質。
2007年2月,衛生部就現行化粧品法規中禁用物質的概念專門作出了解釋,我國《化粧品衛生標準》和《化粧品衛生規範》規定的禁用物質是指不能作為化粧品生産原料即組分添加到化粧品的物質,如果技術上無法避免禁用物質作為雜質帶入化粧品時,則化粧品必須符合《化粧品衛生標準》和《化粧品衛生規範》對化粧品的要求,在正常、合理、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不得對人體健康産生危害。
國外對日常用品中1、4-二氧雜環己烷含量的看法
化合物是否對人體健康産生危害,取決於其使用量以及使用條件。早在上世紀70年代末,美國FDA就開始了對化粧品中的1、4-二氧雜環己烷含量進行監測。從1992年至1997年,美國FDA監測到一些化粧品中1、4-二氧雜環己烷含量達79ppm,但美國FDA認為,這種含量水平不會對消費者健康産生危害。美國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OSHA)《職業安全與衛生條例》中規定:按每天平均工作8小時計算,工作環境中空氣裏的1,4-二氧雜環己烷含量應不能超過100ppm的濃度。澳大利亞衛生局的官方網站對1,4-二氧雜環己烷的評估技術文件及推薦標準認為,日常消費品中(食品和藥品除外),1,4-二氧雜環己烷的理想限值是30ppm,含量不超過100ppm時,在毒理學上是可以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