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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臺醫患糾紛處置暫行規定保護雙方合法權益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3月25日   來源:湖南省人民政府

    醫療機構應配合患方做好相關病歷資料的複印和封存;而在醫療機構拉橫幅、設靈堂、堵塞通道及大門等擾亂醫療機構秩序的行為,將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近日,省衛生廳、省公安廳首次共同出臺《湖南省醫患糾紛處置暫行規定》,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雙方合法權益。

    醫患糾紛發生後,患方急需複印病歷等資料作為證據。《規定》已明確,醫療機構應積極配合患方共同做好相關病歷資料的複印、封存和有關可疑藥物和輸液、輸血、注射、手術等器具器械的現場實物封存等工作。協助患方在依法複印、複製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對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記錄、病程記錄等資料進行封存和啟封。

    醫患雙方協商處理醫患糾紛應在指定的接待場所進行。患者一方參與醫療糾紛處理人數較多時,醫療機構應當引導患者推選3至5名代表,與醫療機構協商解決醫療糾紛。協商不成,雙方可依法提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也可直接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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