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從省政府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黑龍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已經省第十一屆人大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
這標誌著黑龍江省松花江流域污染防治正式步入法制化、規範化軌道,養育了代代龍江兒女的母親河將在法律保護下再現一江清流。
據了解,《黑龍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的,不得生産或者試生産;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産或者使用。對違反此項規定的違法行為,《條例》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其中,對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或尚未建設,擅自將主體工程投入生産、使用或試生産的,主管環保部門有權叫停,並處以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他違法行為,也將處以5萬元到40萬元不等的罰款。
根據《條例》,跨市界流域相鄰的環保主管部門應定期互通水污染防治情況。上遊地區發生污染事故或污染物排放等出現異常時,上遊市政府和環保等部門應立即通知下游,並對重點污染源採取控制措施。發生跨市界流域的水污染事件時,事件發生地環保部門應協助相鄰地區共同採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
《條例》規定,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並禁止從事耕種、旅遊、游泳、垂釣等活動。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遷入居民,對原有居民,當地政府應有計劃地組織遷出;未遷出前,應採取措施加強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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