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國家信息安全,完善信息安全産品的評價制度,2008年1月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聯合發佈公告對部分信息安全産品實施強制性認證,要求自2009年5月1日起,未獲得強制性認證的産品不得出廠、進口和銷售。
公告發佈後,中外各有關方面對認證的實施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在廣泛聽取國內外企業、相關行業機構及政府等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我國政府決定對認證制度的實施範圍和實施時間作出調整。為此,國家質檢總局、財政部、認監委聯合發佈2009年第33號公告,將信息安全産品認證的強制實施範圍調整為《政府採購法》規定的範圍內;將原定2009年5月1日強制實施日期推遲到2010年5月1日。
2009年4月29日上午, 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就以上調整召開了“信息安全産品強制性認證工作説明會”,將此情況向美日歐韓業界及政府代表作了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