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取消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評審備案的通知
煤安監監察〔2009〕13號
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有關煤礦安全評價機構,有關中央企業:
根據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安全評價通則》(AQ8001-2007)、《安全預評價導則》(AQ8002-2007)和《安全驗收評價導則》(AQ8003-2007)有關規定,為進一步規範煤礦建設項目安全監察工作,簡化相關行政許可程序,強化煤礦安全評價機構責任,經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9年第六次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不再評審和備案。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煤礦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煤礦安全評價機構應按規定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並及時送交項目設計單位,供其編制初步設計安全專篇時參考;在煤礦建設項目試生産運行正常後、竣工驗收前,煤礦安全評價機構應按規定編制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二、建設單位申請安全專篇審查時,申報資料應包括安全預評價報告;申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時,申報資料應包括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三、煤礦安全評價機構應科學、公正、合法、自主地開展安全評價工作,並對所作出的評價結果負責。
請各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將本通知轉發到轄區內各煤礦企業;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將本通知轉發到轄區內具有乙級資質的煤礦安全評價機構。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