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公 告
2009年第6號
近期,少數乳品企業宣稱生産“無抗奶”,誤導消費者,嚴重擾亂乳品生産經營秩序。為保護消費者身體健康,規範乳品生産經營活動,根據《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等法規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嚴禁在乳品標簽、標識和廣告中宣傳“無抗奶”等不科學、不符合實際的內容。自即日起,各乳品生産經營和餐飲企業應當停止“無抗奶”生産經營活動。自2009年6月30日起,各有關監管部門開始依法查處。
二、奶畜養殖者、生鮮乳收購者和乳製品生産企業要嚴格執行《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等法規的規定,禁止銷售、收購和加工尚在用藥期和休藥期內的奶畜産的、不符合健康標準或者未經檢疫合格的奶畜産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規標準的生鮮乳,確保乳品質量安全。
三、各地要加強奶畜養殖、生鮮乳收購、乳品生産流通和餐飲消費等環節的監督管理,依職能、依法查處違反《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乳品質量不符合《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規定的違法行為,維護乳品生産經營秩序。
四、發現乳品違法生産經營活動和宣傳“無抗奶”的,消費者有權向當地衛生、農業、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舉報。
特此公告。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