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衛生部等部門組織開展了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行動,將乳品質量安全列為監督檢查的重點工作,公佈了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質“黑名單”,其中包括乳品中違法添加的β-內酰胺酶。2009年5月6日,衛生部等六部門發佈了禁止宣傳“無抗奶”的公告。為正確執行公告,引導乳品消費,穩定奶業市場,衛生部等六部門相關負責人就公告中的有關問題作了解答。
問:為什麼説“無抗奶”的宣傳是不科學、不規範的?
答:在奶畜養殖過程中,為了防治乳房炎、子宮內膜炎等常見疾病,需要用到抗生素和抗菌藥物。國際上普遍針對奶畜養殖中使用抗生素和抗菌藥物制定最高殘留限量,並要求生鮮乳收購環節採用指定的快速方法檢測抗生素,其檢出限不得超過最高殘留限量。經檢測,未超過最高殘留限量的,即是安全、合格的産品,而不是“無抗奶”概念中所宣稱的“100%不含抗生素”。近年來,國內有的乳製品企業採用指定的快速檢測方法,控制産品中抗生素殘留,提高産品的質量安全控制水平,是企業應當履行的保證乳製品質量安全的法定責任和社會責任,但是,企業將採用指定的快速方法檢測抗生素低於最高殘留限量即視為“無抗”(又稱100%不含抗生素等)是不科學、不規範的。
問:國家如何規範管理奶畜養殖過程中的獸藥使用?
答:為了規範獸藥在奶牛養殖中的使用,國家制訂了嚴格的制度。一是在奶畜養殖過程中,必須使用被批准在奶畜養殖中使用的獸藥,未被批准的獸藥嚴禁使用;二是對於批准使用的獸藥,要嚴格執行休藥期規定,禁止銷售在規定用藥期和休藥期內的奶畜産的生鮮乳。只要奶畜養殖場嚴格遵守相關制度,抗生素就能符合國家限量標準。
問:我國對乳品中抗生素殘留採取了哪些措施?
答:近年,國家一直將乳品抗生素殘留控製作為一項重點工作。2008年10月,國務院公佈實施《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禁止銷售、收購和加工尚在用藥期和休藥期內的奶畜産的、不符合健康標準或者未經檢疫合格的奶畜産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規標準的生鮮乳,從源頭上控制乳品中抗生素殘留。
2008年10月1日,農業部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奶牛疫病防控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強奶牛養殖過程中的用藥監管,確保符合休藥期等用藥管理規定。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的規定,農業部發佈《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農業部235號公告),對生鮮乳及液體乳中24種抗生素、8種抗菌藥物的最高殘留限量、2種不得檢出的抗生素和8種不得檢出的抗菌藥物作出了規定。
要特別值得注意的是,一個時期以來,曾發生不法人員將所謂“解抗劑”(β-內酰胺酶等)非法摻入生鮮乳,以掩蓋其抗生素殘留,使常規檢測方法無法檢測實際殘留的違法行為。不科學地宣傳“無抗奶”,為這類違法活動留下了可乘之機。為打擊在原料乳中添加“解抗劑”(β-內酰胺酶)的違法行為,衛生部于2009年2月4日會同有關部門聯合發佈公告,將β-內酰胺酶列入禁止在乳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並公佈了檢驗方法。按照衛生部等就部門關於“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行動”的統一部署,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開展奶站和乳品企業整頓,做好生鮮乳中抗生素殘留的監控工作,嚴厲打擊奶畜養殖環節違規使用抗生素和添加“解抗劑”(β-內酰胺酶)等違法行為。
問:如何理解《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
答:獸藥的最高殘留限量是指由於獸藥的使用,法律允許的或認為可以接受的在食品中或表面的最大殘留濃度。根據獸藥殘留工作管理職能,農業部自1997年組織制定《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並根據形勢發展和工作實際需要多次組織修改。現行2003年版《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收載了250余種藥物限量標準,該標準同時涵蓋了生鮮乳抗生素類等獸藥殘留限量。包括生鮮乳在內的食用農産品中涉及獸藥殘留的指標均應符合標準規定。
為組織開展獸藥殘留監測,多年來,農業部積極組織獸藥殘留檢測方法制定和殘留檢測試劑盒備案工作。截至目前,共制定發佈了包括氯黴素、硝基喃等禁用藥物在內的150余種獸藥殘留檢測方法標準174個(篩選、定性、定量方法),對42種獸藥殘留快速檢測試劑盒實施審議、備案。
問:如何貫徹執行公告?
答:公告中明確了各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依法加強奶畜養殖、生鮮乳收購、乳品生産流通和餐飲消費等環節的監管,嚴格乳品抗生素殘留監測工作。同時,公告要求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從2009年6月30日起,對違法宣傳“無抗奶”的行為進行查處。在2009年6月30日前,乳品生産、流通和餐飲消費等單位要對乳品宣傳和標示“無抗奶”的情況進行檢查,銷售和使用完庫存和進入流通領域的相關産品和包裝材料。此外,公告也明確了廣大消費者有權向相關部門舉報食品生産經營中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