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加強國家地質公園申報審批工作的通知
國土資廳發〔2009〕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自2000年實施國家地質公園計劃以來,地質公園建設快速發展,目前已批准建立國家地質公園138處,建成125處,其中20處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批准為世界地質公園。國家地質公園的推進和建設,使我國珍貴的地質遺跡得到了有效保護,促進了地學研究和科學知識的普及,帶動了當地經濟社會的進一步發展,為經濟、社會、環境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為加強地質公園管理,進一步規範國家地質公園的申報和審批工作,部決定自2009年開始對國家地質公園實行資格授予和批准命名分開審核的申報審批方式。具體規定如下:
一、國家地質公園申報
(一)申報條件
擬申報國家地質公園內的地質遺跡必須具有國家級代表性,在全國乃至國際上具有獨特的科學價值、普及教育價值和美學觀賞價值。
1.地質遺跡資源具有典型性。能為一個大區域乃至全球地質演化過程中的某一重大地質歷史事件或演化階段提供重要地質證據的地質遺跡;具有國際或國內大區域地層(構造)對比意義的典型剖面、化石産地及具有國際或國內典型地學意義的地質地貌景觀或現象;國內乃至國際罕見的地質遺跡。
2.遺跡資源具有一定數量、規模和科普教育價值,其中達到典型性要求的國家級地質遺跡不少於3處,可用於科普和教育實習用的地質遺跡不少於20處。
3.遺跡具有重要美學觀賞價值,對廣大遊客有較強的吸引力,公園建成後能夠帶動當地旅遊産業,促進地方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4.遺跡已得到有效的保護,正在進行或規劃進行的與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相關的大型交通、水利、採礦等工程不會對地質遺跡造成破壞。
5.已批准建立省(區、市)級地質公園2年以上並已揭碑開園。
6.符合上述1-4條標準,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國家森林公園等。
(二)申報單位
擬申報國家地質公園的,由公園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跨縣(市、區)的由同屬市(地、州)人民政府提出申請;跨市(地、州)的由同屬省(區、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跨省(區、市)的由相關省(區、市)人民政府共同提出申請。
(三)省級推薦
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擬申報國家地質公園的單位進行初審,確定推薦名單並按照規定向國土資源部報送申報材料。
每個省(區、市)每次推薦原則上不能超過2個國家地質公園候選地。
(四)申報時間
國家地質公園採取定期申報的方式,原則上每2年申報一次,具體時間以國土資源部公告為準。
(五)申報材料
申報國家地質公園須提交如下材料:
1.地質公園申報書;
2.地質公園綜合考察報告;
3.地質公園申報畫冊;
4.地質公園申報影視片;
5.提出申請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諾書;
6.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推薦意見。
(六)合規性審查
國土資源部地質環境司負責對申報材料等進行合規性審查,符合申報條件的提交評審委員會進入評審程序,不符合條件或申報超過數量的退回。
二、國家地質公園審批
國家地質公園審批分為評審、建設、批准三個階段。
(一)評審階段
國家地質公園評審由國家地質遺跡保護(地質公園)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組織進行。
評審委員會成員通過審閱申報材料、觀看申報影視片、聽取申報單位陳述及公園所在地政府負責人承諾發言,對每個申報公園記名打分,並提出“同意申報為國家地質公園”或“不同意成為國家地質公園”的評審意見。評審委員會根據得分結果提出擬授予國家地質公園資格名單(按得分排序),並向國家地質遺跡保護(地質公園)領導小組(簡稱“領導小組”)提交評審報告。
領導小組召開會議對評審委員會提交的評審報告進行審核,最終做出授予國家地質公園資格的決定。
(二)建設階段
在取得國家地質公園資格後3年內,地質公園應編制《國家地質公園總體規劃》,並按《中國國家地質公園建設工作指南》和規劃要求,按期完成地質公園的建設。
對未按期建成的單位,取消國家地質公園資格。
跨縣(市、區)的國家地質公園應建立由同屬市(地、州)人民政府批准的統一管理機構;跨市(地、州)的國家地質公園應建立由同屬省(區、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統一管理機構;跨省(區、市)的國家地質公園應建立省際聯絡機構。
(三)批准階段
1.地質公園建設完成後,由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實地審查驗收,達標後向國土資源部提出批復申請;國土資源部接到申請後委派專家組進行實地復核,並根據專家組考察意見決定是否正式授予國家地質公園稱號。
2.申請批複國家地質公園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國家地質公園建設工作報告;
(2)國家地質公園總體規劃;
(3)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驗收意見。
3.公園所在地人民政府政府負責舉行地質公園揭碑開園儀式。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二○○九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