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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轉發寧夏建立高齡老人津貼制度政策的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6月12日   來源:民政部網站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轉發寧夏建立
高齡老人津貼制度有關政策的通知

民辦函〔2009〕1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政局:

    目前,全國80歲以上的高齡老人已達到1805萬,並正在以每年100萬以上的速度增長。為了解決這部分老年人養老服務的資金保障問題,李學舉部長在2009年全國民政工作會議上明確提出,“有條件的地區可建立困難老人、高齡老人津貼制度”。

    近日,寧夏下發《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80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貼制度的通知》,決定在全區建立高齡老人津貼制度,成為全國第一個建立高齡老人津貼制度的省區。高齡老人津貼制度的建立,是對傳統補缺型社會福利制度的重大變革和創新,實現了由臨時性、不確定救濟向常態化、制度性保障的重大突破。現予轉發,供參考學習。

    請你們學習借鑒寧夏的經驗做法,按照李學舉部長的講話精神,結合當地實際,加快制定有關政策措施,儘快探索建立高齡老人津貼制度。

    附件:《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80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貼制度的通知》(寧政辦發〔2009〕135號)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附件: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
80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貼制度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政府《關於保障和改善民生若干問題的決定》,加快推進覆蓋城鄉老年人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積極探索建立低收入高齡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的長效機制,努力實現“老有所養”的目標。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在全區建立80歲以上農村老年人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無固定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貼制度(以下簡稱“高齡老人津貼制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建立高齡老人津貼制度的重要意義

    人口老齡化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各級人民政府必須面對的重大社會問題。今年,我區已進入人口老齡化社會,老年人口增長快,高齡老人比例高,家庭養老功能弱,老年人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是當前我區老齡工作面臨的形勢。黨的十七大提出了“老有所養”的戰略目標,為進一步推動我區老年人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指明了方向。高齡老人津貼制度的建立,對於解決高齡老人基本生活問題,提高高齡老人的生活質量,將會起到重要作用。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構建和諧寧夏的高度,把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研究制定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參與養老事業的優惠政策,加大資金投入,完善配套措施,強化工作力度,把這件惠及我區高齡低收入老年人的實事辦好,使黨的老有所養惠民政策落到實處。

    二、建立高齡老人津貼制度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建立高齡老人津貼制度必須以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按照“低標準、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總體要求,創新高齡老人福利制度模式,健全養老保障服務體系,建立保障高齡老人基本生活需求的長效機制,推進補缺型老年福利向適度普惠型社會福利發展,使廣大高齡老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不斷提高高齡老人的生活質量,切實推進和諧寧夏建設。

    建立高齡老人津貼制度,是一種兼有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性質的社會保障措施,必須遵循以下原則:(一)堅持因地制宜的原則,充分考慮我區區情和高齡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建立與我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高齡老人津貼制度;(二)堅持“保障對象屬地管理、保障經費分級負擔”的原則,明確各級政府的責任和義務,形成“黨政主導、民政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條件界定對象、確定標準,實行“三級審批、三榜公示”,增強工作透明度;(4)堅持盡力而為與量力而行的原則,既要實事求是地將符合條件的高齡低收入老年人納入保障範圍,又不搞盲目攀比、加重各級財政負擔。

    三、高齡老人津貼的發放範圍和發放標準

    凡具有本自治區戶口、且年齡在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即192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的農村老年人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無固定收入的老年人,從今年5月份起,可享受“高齡老人津貼”待遇。本通知所説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共同生活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150%的家庭。對於五保供養對象、已享受城鄉低保待遇、領取離退休金的老年人,不再享受“高齡老人津貼”。家庭收入計算範圍和方法,參照低保家庭收入計算辦法執行。

    高齡老人津貼發放標準,原則上按照各地低保標準、補助水平和發放對象的年齡實行分類分檔發放,並隨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低保標準變動情況適時進行調整。具體的發放標準由民政廳、財政廳按上述原則協商確定。各地要嚴格按照本通知的有關規定,科學、合理、準確地核定保障對象,既不能因財政困難將符合條件的低收入老年人排斥在外,也不能降低條件隨意擴大範圍,加重財政負擔。

    四、高齡老人津貼的發放程序

    高齡老人津貼發放實行屬地化管理,參照《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的有關規定,嚴格按照個人申請、居(村)委會調查核實、街道辦事處(鄉鎮)審核、縣(市、區)民政局審批的程序,實行三級審批、三榜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做到公開、公正、透明。

    高齡老人津貼一律採用銀行卡形式發放。各地要根據老年人口和收入變動情況,實行動態管理,按照程序及時辦理審批、增發、停發手續,確保按時足額發放。

    五、高齡老人津貼的資金籌集和管理

    高齡老人津貼所需資金由自治區、市、縣(市、區)政府財政預算資金及其他資金解決,專戶管理,專款專用。自治區財政按照低保資金的分配比例對市、縣(市、區)予以補助,差額部分由市、縣(市、區)財政自籌。要切實加強資金的監管,各級民政部門要認真做好發放對象的審定和發放工作;財政部門要確保所需資金按時撥付;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定期檢查、審計,確保資金髮放安全到位。對套取、截留、擠佔、挪用和不按規定發放的,要按有關規定依法查處。

    六、加強對建立高齡老人津貼制度的領導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結合本地實際及時制定建立高齡老人津貼制度的具體工作方案和實施細則,精心謀劃,週密部署,認真抓好落實。各級民政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發揮好綜合協調職能,積極爭取各相關部門的配合與支持,確保此項工作順利實施。

    (二)健全檔案,規範管理。各地要在對80歲以上的農村老年人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無固定收入的老年人調查摸底的基礎上,對擬發放對象進行核實,登記造冊,建立臺賬,健全檔案。要堅持動態管理、定期核查,切實做到有進有出、分類發放。要建立定期抽查、核查制度和統計報告制度,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和有關部門的檢查。

    (三)廣泛宣傳,搞好銜接。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加大相關政策的宣傳力度,向社會公佈高齡老人津貼的發放範圍、發放標準和發放程序,增強工作的透明度。要通過設立舉報電話和信訪接待平臺,接受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嚴格執行高齡老人津貼制度的適用範圍,準確把握高齡老人津貼制度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其他專項救助制度、福利制度的關係,加強各項救助制度、福利制度的銜接配套,形成高齡老人津貼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各有側重、相互銜接、良性互動的運行機制,確保高齡老人津貼發放工作健康有序進行。

二○○九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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