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地方供電公司:
維護電力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進一步提高供電企業的供電質量和供電服務水平,規範供電企業的市場行為,是今年電監會供電監管工作的重點。根據《電力監管條例》、《供電服務監管辦法(試行)》(電監會8號令)及相關法律法規,電監會決定在全國範圍內開展2009年供電檢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內容
(一) 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的情況下,供電企業的供電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 向用戶提供的電能質量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
(2) 城市地區年供電可靠率不低於99%,城市居民用戶受電端電壓合格率不低於95%;
(3) 農村地區年供電可靠率和農村居民用戶受電端電壓合格率應當符合當地電力監管機構的規定。
2. 用戶用電功率因數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其受電端的電壓允許偏差值如下:
(1) 35千伏及以上供電電壓正負偏差絕對值之和不超過額定電壓的10%;
(2) 10千伏及以下三相供電電壓允許偏差為額定電壓的±7%;
(3) 220伏單相供電電壓允許偏差為額定電壓的+7%、-10%。
3.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以下原則選定供電電壓質量的監測點:
(1)35千伏專線供電用戶和110千伏以上供電用戶應當設置電壓質量監測點;
(2)對35千伏非專線供電用戶或者66千伏供電用戶、10(6、20)千伏供電用戶,每10000千瓦負荷選擇具有代表性的用戶設置1個以上電壓質量監測點,所選用戶應當包括對供電質量有較高要求的重要用戶和變電站10(6、20)千伏母線所具有代表性線路的末端用戶;
(3)對低壓供電用戶,每百台配電變壓器選擇具有代表性的用戶設置1個以上電壓質量監測點,所選用戶應當是重要用戶和低壓配電網的首末兩端用戶。
4. 電壓監測裝置一般應當具備數據傳輸功能,並至少能貯存前一月和當月的數據(電壓合格率及合格累計時間、電壓超上限率及相應累計時間,電壓超下限率及相應累計時間)及前一日和當日的數據。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安裝、校驗電壓監測裝置,監測和統計用戶電壓情況。監測數據和統計數據應當及時、真實、完整。所選電壓監測點應當報當地電力監管機構備案。
5、對於供電可靠率和電壓合格率的監測及統計應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統計數據真實完整。
(二)供電服務
1. 供電企業辦理用電業務的期限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 向用戶提供供電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戶用電申請之日起,一般居民用戶不超過5個工作日,低壓電力用戶不超過10個工作日,高壓單電源用戶不超過30個工作日,高壓雙電源用戶不超過60個工作日;
(2) 對用戶受電工程設計文件和有關資料審核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低壓電力用戶不超過10個工作日,高壓電力用戶不超過30個工作日;
(3) 自接到用戶受電裝置竣工報告及檢驗申請後,應當及時組織檢驗,不得無故拖延。因特殊原因無法及時檢驗的,應當向用戶做出解釋。
(4) 給用戶裝表接電的期限,自受電裝置檢驗合格並辦結相關手續之日起,一般居民用戶不超過3個工作日,低壓電力用戶不超過5個工作日,高壓電力用戶不超過7個工作日。
2. 受電工程服務要求。供電企業應當對用戶受電工程建設提供必要的業務諮詢和技術標準諮詢;對用戶受電工程進行中間檢查和竣工檢驗,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準;發現用戶受電設施存在故障隱患時,應當及時一次性書面告知用戶並指導其制定有效的解決方案。
3. 在電力系統正常的情況下,供電企業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需要停電、限電或者中止供電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需要停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提前7日公告停電區域、停電線路、停電時間,並通知重要用戶;
(2)因供電設施臨時檢修需要停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提前24小時公告停電區域、停電線路、停電時間,並通知重要用戶;
(3)因電網發生故障或者電力供需緊張等原因需要停電、限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按照批准的有序用電方案執行;
(4)供電企業對用戶中止供電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5)引起停電或者限電的原因消除後,供電企業應當儘快恢復正常供電。
4. 供電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報修服務制度,公開報修電話,保持電話的暢通,24小時受理供電故障報修。
供電企業應當迅速組織搶修人員搶修處理供電故障,儘快恢復正常供電。供電企業工作人員到達現場搶修的時限,自接到報修之時起,城區範圍不超過60分鐘,農村地區不超過120分鐘,邊遠、交通不便地區不超過240分鐘。因天氣、交通等特殊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到達現場的,應當向用戶做出解釋。
5. 因搶險救災、突發事件需要緊急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及時提供電力供應。
6.供電企業應當建立用電投訴處理制度,公開投訴電話。
對用戶的投訴,供電企業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並答覆用戶。
供電企業應當在供電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佈電力服務熱線電話及“12398”電力監管投訴舉報電話。
7.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採取方便電力用戶獲取的方式,及時、真實、準確和完整地披露下列有關信息:
(1)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
(2)國家批准的銷售電價和收費標準;
(3)用電業務的辦理程序;
(4)停電、限電和事故搶修處理情況;
(5)用電投訴處理情況;
(6)電力監管機構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三)供電市場行為
1. 供電企業應當向從事電力交易的主體公平、無歧視開放市場,不得發生以下行為:
(1)限定電力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2)違背電力用戶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3)捏造、散佈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
(4)在用戶受電工程設計、施工和設備材料供應環節中擅自設置市場準入門檻;
(5)未經用戶委託自行組織設計、施工和設備材料採購;
(6)未取得相應等級招標資質或未經用戶委託自行組織設計、施工和設備材料採購的招標;
(7)其他不遵守市場公平競爭原則的行為。
2. 供電企業應當依法辦理新裝用電、臨時用電、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和終止用電等用電業務。用戶對供電質量有特殊要求的,供電企業應當根據其必要性和電網的可能,提供相應的電力。
3.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用戶的用電申請和報裝接電業務,不得存在下列行為:
(1)無正當理由拒絕電力用戶用電申請;
(2)對用戶受電工程指定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
(3)在辦理用戶用電業務過程中謀取不正當利益;
(4)其他不正當行為。
4. 供電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電價政策和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或市場交易價和計量檢定機構依法認可的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
供電企業應當對政府甄別的高耗能企業按有關規定執行差別電價。
供電企業不得自定電價、擅自變更電價、擅自在電費中加收或者代收其他費用。
5. 供電企業不得自立收費項目或自定收費標準收費,不得繼續向用戶收取國家已明令取締的收費項目。
供電企業不得以收取入網費、上級電網建設和改造費等方式向用戶轉嫁企業經營成本。
供電企業不得對申請用戶工程的用戶以及參與用戶工程招投標的單位收取不合理費用,不得以向中標單位收取管理費等方式獲取不正當利益。
6.供電企業應用戶要求對用戶産權的電氣設備提供有償服務時,服務提供地有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執行;沒有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參照市場價格協商確定。
7.供電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與用戶及躉購轉售電單位訂立或變更供用電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供電企業非因不可抗力或用戶自身過錯違反供用電合同的約定,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8. 供電企業應當貫徹執行國家節能減排有關政策,在收到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對依法淘汰、關停或環境違法企業採取停限電措施的指令後,嚴格執行有關要求,不得私自送電。
(四)開展在用電能表計量性能抽樣檢測
為維護電力消費者合法權益,國家電監會聯合國家質檢總局對江蘇、廣東、河北、吉林、河南、甘肅等六省在用居民和非居民電能表計量分別性能進行抽樣檢測,其中,今年6至7月先啟動廣東和河南兩省的抽檢工作,適時啟動其他四省的抽檢工作,抽檢工作結束後將形成監管報告向社會公佈。具體要求另行發文通知。
三、檢查措施
(一)電力監管機構根據監管工作的需要,有權要求供電企業按照規定報送相關信息,並應當定期對供電企業報送和披露的信息進行核查,發現違法行為及時處理。
(二) 電力監管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1、進入供電企業進行檢查;
2、詢問供電企業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做出説明;
3、查閱、複製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損毀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4、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發現供電企業違規行為,電力監管機構應當予以記錄;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重大影響的,電力監管機構可以對供電企業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供電企業違規行為,有權向電力監管機構投訴和舉報。
(五)供電檢查應當按照相關行政執法規定進行,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將依照《電力監管條例》和《供電服務監管辦法(試行)》的規定依法進行處理。
四、檢查安排
檢查分五個階段進行,具體安排如下:
第一階段:啟動階段。2009年6月。由電監會組織召開2009年供電檢查啟動會議,部署供電檢查工作。
第二階段:自查階段。2009年6月16日至7月15日。由各派出機構組織所轄區域內相關供電企業開展自查,供電企業應完成自查報告並認真做好迎檢工作。
第三階段:檢查階段。2009年7月16日至8月31日。由各派出機構對所轄區域內相關供電企業進行全面檢查。今年供電檢查可以採取各區域電監局和本區域內城市電監辦交叉檢查方式,具體檢查安排由各區域電監局組織協調。
第四階段:總結階段。各派出機構于2009年9月15日前完成供電檢查工作總結,並形成供電檢查報告報電監會。同時,各城市電監辦將供電檢查報告抄報所在區域電監局。
第五階段:監管報告發佈階段。2009年四季度,電監會根據此次檢查情況,發佈《2009年供電監管報告》。此後,由各區域電監局發佈本區域供電監管報告。
五、檢查方式
(一)聽取有關供電企業自查情況彙報。主要包括本企業開展供電業務情況彙報、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整改措施。
(二)各省對3個以上地(市)級供電企業(含省會城市供電企業)和3個以上縣(市)級供電企業進行整體檢查。
(三)各派出機構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具體檢查實施方案,組織有關專家進行檢查,供電部派員參加。
(四)對2008年供電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要進行復查,並檢查糾正情況。
二○○九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