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和完善促進綜合交通運輸科學發展的法規體系,構建、創新適應新形勢要求及符合交通運輸發展規律的體制機制,是有效促進交通運輸業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平穩較快發展的重要基礎性保障。記者日前從交通運輸部政策法規司了解到,面對國際、國內和行業發展的新形勢以及新的職責要求,認真研究謀劃和積極推進綜合運輸法規體系建設是今年交通運輸法制工作的重中之重。
促進各種交通運輸方式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的銜接
據部政策法規司司長何建仲介紹,今年已經將民用航空行業管理、郵政行業管理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等內容納入交通運輸立法體系中,統籌考慮公路、水路、民航、郵政、城市客運的立法問題。在今年部立法計劃的制定中,從構建綜合運輸法規體系的要求出發,已經將其中一些急需的、重要的立法項目納入工作安排中,比如起草《城市公共交通條例》,制定《郵票發行監督管理辦法》、《快遞市場準入管理辦法》等。
同時,部政策法規司還將組織開展綜合運輸法規體系建設的研究工作,具體措施包括:根據交通運輸部立法工作職能,建立既符合《立法法》規定,又與當前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體制要求相適應的公路、水路、民航、郵政、城市客運方面的立法工作機制,明確立法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開展綜合運輸法規體系建設研究,理清哪些領域需要開展綜合運輸立法工作,應從哪些具體項目入手。下一步,將根據綜合運輸法規體系建設研究的成果,適時修改公路、水路交通法規體系及指導意見,制定交通運輸法規體系及指導意見,為各種運輸方式的有效銜接、科學管理提供良好的法律支撐。
此外,部政策法規司還將著手多式聯運立法研究,促進交通運輸一體化發展。據了解,在國際海上集裝箱班輪運輸中,有50%左右要求做到一次托運、一次付費、一票到底的門到門運輸。但目前國際上還缺乏生效的統一規定,國內相關立法也還不完善,制定和實施與之相適應的多式聯運法規,充分發揮各種運輸方式的優勢,促進經貿和運輸的發展,是交通運輸部面臨的新的重要任務。
在交通運輸發展面臨的重點、難點問題上積極跟進制度建設
據何建仲介紹,近期及今後三年內,交通運輸將圍繞著發展中急需解決的以下幾方面重點、難點問題,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法規制度建設,著力解決發展中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
一是在維護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保證其暢通、安全運行方面,制定《公路保護條例》、《航道法》等。
近些年來,公路建設事業迅猛發展,截至2008年年底,我國公路總里程已達到368萬公里,有力促進和保障了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同時,隨著公路網規模的不斷擴大,公路保護出現了許多新矛盾和新問題,制定一部專門規範公路保護行為的行政法規顯得非常的必要和緊迫。交通運輸部在國務院的組織和安排下,起草、上報了《公路保護條例》,在明確管理職責、規範用路及涉路施工行為、防治超載等損害公路現象、強化監管等方面作出了全面規範。目前國務院法制辦正在積極地審核、修改,有望年內取得突破性進展。
《航道法》的起草制定工作是交通運輸部近幾年的重點立法任務之一。航道是水運的基礎,是國家重要的公益性交通基礎設施。由於我國長期對航道投入不足,導致航道等級低,網絡化程度低,通暢性差。隨著經濟的發展,港口、航道、船舶等各方面的結構性矛盾日益突出。由於缺少強有力的法律保障,航道保護不力惡化了通航條件,航道立法明顯滯後與航道發展的矛盾日益突出。《航道法》送審稿已報送國務院,國務院法制辦正在徵求意見。
二是在維護公眾出行權益、保障交通運輸市場秩序和安全上,著重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條例》和修訂《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的重要功能,與人民群眾的生活息息相關。據了解,截至2008年年底,全國共有公共電(汽)車30多萬輛,公共電(汽)車線路總長度達14萬多公里,200多個城市開設了公交專用道,里程達3000多公里。城市公共交通的快速發展,有力地促進和保障了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滿足了人民群眾出行的需要。但是,城市公共交通仍存在一些突出問題,急需通過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予以解決。2008年3月份,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劃入交通運輸部後,交通運輸部對城市公共交通立法工作十分重視,專門成立了城市公共交通立法工作小組。在原建設部工作的基礎上,進行廣泛調研,聽取各方意見,目前正在積極審核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條例》草案,爭取年內上報國務院。
現行的《水路運輸管理條例》是1987年頒布的,1997年為適應實施《行政處罰法》的需要,僅對條例的罰則部分進行了修改。現行條例帶有較濃厚的計劃經濟色彩,管理方式和管理理念陳舊,主要內容已不能滿足轉變政府職能、建立和完善新型水路運輸管理制度的要求,急需進行修訂。交通運輸部在對水路運輸業的現狀進行深入調研並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完成了《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的起草上報工作。目前國務院法制辦正在對交通運輸部的上報稿進行審核修改。
同時,還將積極推進《海上交通安全法》、《海上人命搜尋救助條例》、《潛水條例》等重點立法項目的進程,啟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修訂工作。
理順和轉變交通運輸政府管理職能
以大部門體制為切入點,以職能轉變為核心,以機構改革為載體,以行政法制為基礎,是此次機構改革的基本要求和特點。據何建仲介紹,目前地方機構改革已進入了實施階段。截至5月31日,除四川省受地震影響外,其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已全部經中央批准,目前正在積極實施中。
實行大部門制,是這次改革與以往幾次政府機構改革的重要區別。從各地批准的機構改革方案看,直轄市中,北京和重慶成立了交通管理委員會,上海成立了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天津成立了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市政公路管理局,其餘省、自治區均設置了交通運輸廳。基本體現了一級地方政府只設一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大部制體制改革原則。
實行大部門制改革不是簡單的合併,其核心是加快轉變交通運輸行業管理的政府職能。主要體現為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全面正確履行行業管理的政府職能。通過強化統一規劃、行業政策、標準規範、監督指導、綜合協調等職能,加強宏觀管理;通過完善行業法律規範體系和市場誠信體系,嚴格市場監管;通過加強應急體系建設、完善行業公共服務體系、重視信訪、政務諮詢等,提升公共服務。
二是調整和優化行業管理的職能結構。以建設法治政府、服務型交通運輸政府部門為目標,著力體現“三個服務”能力和水平,調整和優化行業管理職能。
三是正確界定決策、執行、監督的職能關係。推進決策、執行、監督職能的適度分離。凡涉及法規政策、標準規範、發展規劃等抽象行政行為的決策職能,應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集中行使;凡涉及直接從事公共服務和行政執法等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職能,原則上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設立的專業管理機構行使。
四是改進執法手段,創新管理方式。通過探索推進交通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從解決執法機構設置分工過細、職能交叉重復的實際情況出發,整合執法資源,創新執法模式,在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中做出有益探索。通過不斷深化交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大幅度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審批事項。對保留的交通行政審批事項,創新管理方式,嚴格規範審批行為,促進交通運輸改革開放和政府職能轉變。(徐厚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