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佈了《專用汽車和挂車生産企業及産品準入管理規則》。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 告
工産業[2009] 第45號
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汽車産業發展政策》的有關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了《專用汽車和挂車生産企業及産品準入管理規則》,現予以發佈,請各有關單位遵照執行。
本規則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本規則施行後,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
附件:專用汽車和挂車生産企業及産品準入管理規則
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
專用汽車和挂車生産企業及産品準入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專用汽車和挂車生産企業及産品的準入管理,維護專用汽車和挂車産品市場競爭秩序,推動汽車産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汽車産業發展政策》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境內使用的專用汽車和挂車産品(以下簡稱專用車産品)生産的企業(以下簡稱專用車生産企業)及其生産的專用車産品,適用本規則。
本規則所稱專用汽車,是指在採購的完整車輛或二類、三類底盤基礎上製造完成的、國家標準GB/T3730.1-2001《汽車和挂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中第2.1.1.11款、第2.1.2.3.5款、第2.1.2.3.6款所定義的車輛。挂車是指國家標準GB/T3730.1-2001《汽車和挂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中第2.2.2款、第2.2.3款所定義的半挂車及中置軸挂車。
本規則所稱二類底盤,是指具有駕駛室、發動機、傳動係、行駛係、轉向係、制動係及主要電器設備,但不具有貨物承載裝置及專用裝置的非完整車輛。
本規則所稱三類底盤,是指具有發動機、傳動係、行駛係、轉向係、制動係及主要電器設備,但不具有駕駛室(或車身)、貨物承載裝置及專用裝置的非完整車輛。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實施專用車生産企業及專用車産品許可。
第四條 國家鼓勵並逐步推行汽車整車(含底盤)生産企業對採用本企業産品進行後續製造的專用汽車生産企業和專用汽車産品實施統一管理。
第二章 許可條件及管理
第五條 申請專用車生産企業許可的,應當符合《專用汽車和挂車生産企業許可條件及審查要求》(見附件2,以下簡稱《許可條件》)中規定的具體許可條件。
對於專業生産特種作業車(含超限車)的企業(且生産綱領不大於20台),《許可條件》第8條有關産品試製、試驗能力和第14條、第15條、第18條、第21條有關生産一致性保證能力等方面的審查要求可適當簡化。
對於採用新技術、新材料的專用車産品,按照《採用新技術、新材料的專用汽車和挂車的評價程序》(見附件3)的規定,經過認定確屬採用新技術、新材料、填補國內空白的,在進行許可審查時,《許可條件》中的相關審查要求可做適當調整,以進行針對性審查。
第六條 專用車産品許可條件:
(一)專用車産品符合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有關標準、規定。
(二)專用車産品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三)專用車産品未侵犯他人知識産權。
第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按照專用車産品品種,對專用車生産企業許可實施分類管理。專用車生産企業應當按照許可組織相應産品的生産、銷售。專用車生産企業擬跨品種生産其它車輛産品時,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申請許可。
專用車産品分為專用客廂車、專用貨車、專用作業車、通用貨車挂車、其它挂車、特種作業車、消防車、特種作業車底盤,共八個品種(見附件1)。
各類專用車生産企業的生産及檢驗方面的能力、設備的具體要求可參考附件5。
第八條 申請專用車生産企業許可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專用汽車和挂車生産企業準入申請書》(見附件4,以下簡稱《申請書》)一式2份。當採用新技術、新材料生産專用車産品時,應當在《申請書》“技術來源和特性説明”中予以説明並附有關佐證材料。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或者辦理過程中的證明文件),中外合資企業還應當提交中外股東持股比例證明。
(三)質量手冊(全文)及程序文件(目錄),質量體系認證證書複印件或近期質量體系認證計劃。
(四)關於專用車生産企業具備專用車産品設計、生産、營銷、售後服務能力、零部件供應體系,以及生産一致性保證能力等的説明。
(五)關於符合《汽車産業發展政策》的説明。
(六)根據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辦理的項目核準或者備案文件。
(七)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專用車産品包括專用裝置和專用功能的檢測報告)。
第九條 申請專用車産品許可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關於專用車生産企業基本情況的説明,包括企業名稱、股東、法定代表人、註冊商標、註冊地址和生産地址等。
(二)專用車産品情況簡介。
(三)《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參數。
(四)《車輛主要技術參數及主要配置備案表》。
(五)《車輛産品強制性檢測項目方案表》。
(六)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七)關於專用車産品的其他證明文件。
(八)申報採用新技術、新材料的專用車産品時,應當在“專用車産品情況簡介”中予以説明並附有關佐證材料。
專用車生産企業應當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統提交專用車産品許可申請材料。
第十條 特種作業車或特種消防車生産企業,在生産特種作業車或特種消防車産品一年後,方可申請生産特種作業車底盤的許可。
專用車生産企業生産的特種作業車底盤,僅用於本企業生産專用車産品,不得對外銷售。
第十一條 在本規則發佈前已獲得準入許可的專用車生産企業,當企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包括企業重組、更名、變更股權或股東、變更法人、遷址、增加産品類別、品種或生産地等),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變更的,應當按照《許可條件》規定的具體許可條件對企業進行考核;達不到《許可條件》規定的具體許可條件的,將暫停新産品申報或暫停準入許可。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規則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2009年7月1日起實施。
附件:專用汽車和挂車品種劃分表、專用汽車和挂車生産企業許可條件及審查要求、採用新技術、新材料的專用汽車和挂車的評價程序、專用汽車和挂車生産企業許可申請書、生産及檢驗方面的能力、設備要求、可外購的專用裝置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