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重慶市推進高新技術産業化若干規定的通知
渝府發〔2009〕66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市政府同意《重慶市推進高新技術産業化的若干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重慶市推進高新技術産業化的若干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重慶市統籌城鄉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號),加快建設成為長江上遊科技創新中心和科研成果産業化基地,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促進自主創新成果産業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8〕128號),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高新技術産業化,是指符合國家産業政策,擁有自主創新成果,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能形成新興産業或帶動傳統産業升級,以創新知識為基礎且具有較高技術密集度和複雜度的高新技術、高新産品及工藝技術的工程化、規模化和商品化。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第二條所指高新技術産業化的項目和從事與之相關的其他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 發展重點
第四條 圍繞産業結構調整,著力構建信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現代農業、先進製造、節能減排等重點領域主體産業鏈,從重大項目入手,推進高新技術産業化。
第五條 繼續滾動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高技術産業發展重點專項規劃及重點項目年度計劃,加快培育信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技術産業。
第三章 項目認定
第六條 由重慶市高新技術産業化工作辦公室牽頭組織成員單位及相關專家開展高新技術産業化項目認定工作。
第七條 項目認定內容主要包括項目技術水平及成熟度、知識産權狀況、規模生産工藝技術條件、産品市場前景、經濟可行性、抗風險能力和業主資信、企業運行機制等。
第八條 經審查認定的高新技術産業化項目,由市高新技術産業化工作辦公室發文並頒發認定證書。凡列入國家高技術産業發展計劃的項目或國家核準的高技術産業化項目,由市高新技術産業化工作辦公室直接頒發認定證書。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九條 財政稅收優惠政策。
(一)經認定的高新技術産業化項目(下同),市級産業化專項資金應優先予以支持,開發生産的新産品應優先納入市財政補貼計劃。
(二)所需新建或新購置的生産經營場所,自建成或購置之日起5年內免徵房産稅。
(三)進口國內不能生産的關鍵設備、原材料及零部件,按照有關規定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十條 費用攤銷政策。
(一)承擔高新技術産業化項目的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産的,按照無形資産成本的150%攤銷。
(二)企業當年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在不超過工資總額的2.5%以內的部分,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三)企業固定資産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按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第十一條 風險投資支持政策。
(一)發揮市科技創業風險投資引導資金作用,鼓勵各類資本參與發展科技創業風險投資,支持高新技術産業化。
(二)投資于高新技術産業化項目的創業風險投資企業,除享受國家規定優惠政策外,因投資上繳所得稅的市級留成部分,自繳稅年度起連續3年由市財政以補貼形式全額返回;之後2年,給予減半返回。
第十二條 金融支持政策。
(一)鼓勵金融機構對高新技術産業化企業提供貸款,對短期內付息能力較差的企業適當給予政府貼息。
(二)高新技術産業化貸款風險擔保中心同等條件優先為高新技術産業化項目提供貸款風險擔保。
(三)鼓勵以知識産權質押融資。
第十三條 高新技術作為無形資産的優惠政策。
高新技術以無形資産參與産業化項目投資,其技術成果價值佔註冊資本的比例由項目投資各方業主按《公司法》規定協商確定。但在公司解散時,無形資産超過35%的部分不得作為股份參與資産清算和分割。屬職務發明的成果主要完成人可持有成果無形資産作價入股數額30%的股份。
第十四條 政府採購政策。
對高新技術産業化項目生産的産品,政府採購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採購。
第十五條 鼓勵建設工程(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自主創新基礎能力項目,為高新技術産業化提供持續創新支撐。對新建或改造提升的國家級、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等基礎能力項目擇優給予資金補助。
第十六條 從事高新技術産業化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其成果轉化工作的業績可作為晉陞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主要條件;業績突出的,可不受學歷、資歷、崗位職數等條件限制,破格申報評定相應的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五章 管理服務
第十七條 重慶市高新技術産業化工作辦公室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外經貿委、市地稅局、市知識産權局、重慶海關、市統計局等成員單位組成。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委,具體負責高新技術産業化政策研究、重大項目策劃、項目庫建設,組織高新技術産業化項目認定,協調全市高新技術産業化項目的啟動實施、重大項目引進、項目投融資。
第十八條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産業化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對其中的重大項目列入市重點項目計劃,並按照規定程序進行過程管理。
第十九條 全市各級政府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對高新技術産業化項目的實施提供優質服務。高新技術産業化項目認定管理辦法由重慶市高新技術産業化工作辦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建立高技術産業發展統計制度,定期公佈統計信息。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重慶市高新技術産業化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