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村金融體系建設,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從2009年起,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縣域內設立的各類法人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在縣及縣級以下的分支機構,上年涉農貸款平均餘額同比增幅超過15%的部分給予獎勵,獎勵資金由中央財政和自治區財政在預算中安排。
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2009年6月12日,財政廳與中國人民銀行烏魯木齊市中心支行、新疆銀監局聯合頒布了《關於開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工作的通知》(新財金[2009]23號)、《關於發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新財金[2009]24號),明確了相關部門在執行上述新政中的職責,規定了縣域金融機構神農貸款增量獎勵工作的步驟和程序。
對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實行獎勵政策,是在財政直接支農的基礎上,進一步安排一定財力,將財政政策與信貸政策有機結合,充分發揮財政杠桿作用,引導更多的信貸資金投向“三農”,促進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建立財政支持農村金融長效機制的又一項積極舉措。